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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學第二外
  語教育第三期五年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健全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環境,兼顧平衡城鄉差距,全面推動高級
    中學第二外語教學。

  (二)提昇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之質與量。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二)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四、補助內容及基準:

  (一)補助內容:補助教師授課鐘點費,必要時,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酌予補助交通費,所聘教師應具備授課課程之專長,並依下列
    順序聘用之:

    1、具有高中教師證之教師。

    2、具有大專院校以上教師資格之教師。

    3、符合就業服務法之外籍教師。

    4、因學校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第二外語教師。

  (二)補助基準:

    1、直轄市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學:依學校實際聘用師資等級及開
      班數,每校補助所報日語選修課程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其
      他語種課程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且每學年度最高以新臺幣四
      十萬元為原則。

    2、縣(市)立高級中學:依各校所提計畫,及學校實際聘用師資等
      級及開班數,每校補助所報日語選修課程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其他語種課程計畫金額之全額。

    3、直轄市立、國立、私立及縣(市)立高級中學開設東南亞語選修
      課程所需經費,採全額補助。

    4、申請補助案經審查計畫之內容後,參酌下列事項核定補助額度:

      (1)歷年開設第二外語選修課程情形。

      (2)平衡城鄉差距。

      (3)當學年度新開設第二外語選修課程。

      (4)當學年度開設新語種之第二外語選修課程。

      (5)前一學年度補助款執行率。

      (6)前一學年度辦理核結之情形。

    5、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6、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
      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本要點之補助額度。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級中學:

    1、各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下學年度
      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審查各校所提計畫,敘明相關初審意見並排
      定優先順序後(格式如附件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本署
      複審。

    3、本署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送之申請案,進行複審,並依該年
      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核定一學年
      補助各校金額。

  (二)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1、各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提報下學年度申請計畫(格
      式如附件一)。

    2、本署依各校所送之申請案,進行複審,並排定優先順序(格式如
      附件二),依該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一次核定一學年補助各校金額。

六、經費請撥與核結:

  (一)經費請撥:

    1、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級中學:本署於審查完畢後,通知各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款,上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
      ,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請款時需檢附當年度配合
      補助款相關證明,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並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2、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本署於審查完畢後
      ,通知各校請款,上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
      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

  (二)經費核結作業:

    1、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級中學: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
      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定,備文檢送彙整後之各校
      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及收支結算表送本署辦理結案。

    2、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各校應於每學年度
      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定,備文檢送成果報告(格式如
      附件三)及收支結算表至本署辦理結案。

  (三)本項經費之編列、執行及核結,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本署應將補助高級中學開設課程經費列入督學
    抽訪、清查項目,確實考核。

  (二)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查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
    追回繳庫。

八、各高級中學及執行單位相關人員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績優者,由本署函請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