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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中小學師資課程教學與評量協作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及促進中小學師資培用與教師專業發展
    系統(以下簡稱師培系統)、課程教學研發系統(以下簡稱課研系統)
    、課程推動與教學支持系統(以下簡稱課推系統)、評量與評鑑系統
   (以下簡稱評量系統)等跨系統之連結、整合及協作,以有效落實教育
    政策,提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品質,特設中小學師資、課程、教學
    與評量協作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設立目標如下:
   (一)建立跨系統之溝通及協作平台,有效解決系統協作問題。
   (二)完善課程教學研發及教師專業支持系統,增進教師專業知能。
   (三)強化評量及評鑑之回饋機制,確保學生學力品質。
   (四)提升教育政策之整體規劃及決策品質,永續教育發展。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規劃跨系統相關協作議題。
   (二)協調跨系統相關協作事項。
 
   (三)管考跨系統相關協作事項之執行成效。
   本中心具體任務內容依教育發展之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其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
   推動,各系統間之協作事項,依建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體系之跨系統協作任務
   規定辦理(如附件1)。
四、本中心組織(如附件二),其規定如下:
(一)本中心組成如下:                       
1.總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擔任。
2.副總召集人四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署長、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院長、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以下簡稱師資藝教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以下簡稱技職司)司長兼任之。
3.系統召集人四人,由國教署副署長、國教院副院長、師資藝教司副司長及技職司副司長兼任之。
4.系統行政代表五人,由國教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國教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師資藝教司、技職司專門委員層級以上各一人與國教院研究人員一人兼任之。
(二)本中心依任務需要下設秘書組及規劃組,其職掌及組成如下:
1.秘書組:
(1)由師資藝教司統籌,負責綜理本中心運作及第一級協作相關行政事務、協作事項之追蹤與績效管考等事項。
(2)置組長一人、承辦人員若干人,由師資藝教司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3)為連結各系統,各系統代表應參與本組相關會議。
2. 規劃組:
(1)由國教院統籌,負責彙整、分析及規劃協作議題等事項。
(2)置組長一人、組員、專兼任助理若干人,辦理相關業務。
(3) 組員包括研究員、系統代表、相關業務單位、中小學代表及專家學者,其中研究員、中小學代表及專家學者,由國教院指派為原則。
(4) 各系統代表及相關業務單位由專門委員以上層級人員參與本組之小組會議,提供政策動向及實務需求,扮演跨系統之政策連結角色,並參與協作方案規劃之討論及研擬。
(5) 本組得視協作議題之性質及需要,邀請本目之(3)所定組員以外之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成立議題協作團隊,協助協作議題之分析及規劃。
(三)本中心所涉及協作各系統之主政單位如下:
1.師培系統:師資藝教司。
2.課研系統:國教院負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教學研發之統籌。但技職課程體系之建構,由技職司專責。
3.課推系統:國教署。
4.評量系統:
(1)本中心協作之師培系統、課研系統及課推系統之主政單位,應負責其權責範圍內之評量及評鑑事項。
(2)有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評鑑,由師資藝教司負責;課程評鑑、學生學習成就測驗及長期追蹤,由國教院負責;學生學習評量、學習診斷、補救教學及課程視導,由國教署負責。
(3)各級入學考試,由其專責機關(構)負責,透過協作中心進行連結及整合。
(四) 各系統應設置系統協作工作圈(以下簡稱工作圈),配合協作中心之成立,同步強化各系統內部及跨系統初步之整合及協作;其職掌及組成如下:
  1.落實中小學師資課程教學與評量協作事宜、負責蒐集協作議題、研擬協作方案、第二級協作與管考執行,並支應工作圈運作所需費用。
     2.各工作圈之組成除包括第一款所定之系統召集人、系統行政代表各一人外,其餘成員由工作圈視需求就本部代表、相關部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育團體代表、大學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幼兒園)代表、專家學者代表、企業界代表或地方政府代表報請本中心副召集人(各系統單位主管)遴選聘兼之。
      工作圈成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成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時,其為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他人員由本中心副召集人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工作圈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本中心協作層級如下:
  (一)第二級協作:指各系統內部及跨系統初步之整合及協調,由各工作圈
                    主政單位召開協作會議。協作事項如遇系統內部無法處
                    理或涉及須跨單位協調事項者,應將該案提報秘書組,
                    送第一級協作。
  (二)第一級協作:指涉及跨系統間整合及協調,其協作會議為本中心協作
                    會議。
六、本中心運作方式:
(一)運作原則如下:
1.本中心之運作,應基於學生為主體之教育理念為之;各系統之協作,應以發展多元適性之課程、精進教師專業發展、深化教師專業支持系統、營造優質課程實施環境、強化評量及評鑑等回饋機制,以確保學生學力品質。
2.本中心以協助政策落實為導向,統合行政與專業部門之相關資源及機制,促進及管考中小學師培、課研、課推與評量等系統之內部及跨系統之協作事項。
(二)運作流程 (如附件三):
1.協作議題蒐集、決定、初步分析及協作方案研擬:由規劃組、各工作圈及相關單位負責,並視政策及協作議題之需要,進行問題導向之政策性研究(研究期程至多半年)。
2.召開協作會議:
(1)第二級協作會議為系統會議,討論系統內部協作及跨系統初步協作,由各系統主政單位以每二個月至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該系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系統代表擔任主席。會議紀錄應檢送秘書組及規劃組。
(2)第一級協作會議為本中心協作會議:
1由秘書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由本中心總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總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副總召集人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出席人員:本中心副召集人、各工作圈召集人、各工作圈視協作議題指派三人至四人(包括系統行政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必要時,得加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出席。
3會議運作:除討論第一級協作議題外,秘書組及各工作圈應進行業務報告。各系統工作圈提出之跨系統協作議題,應包括初步協調方案或策略(草案)。
3.形成政策決定:透過協作會議形成政策決定;其應進一步研擬完整方案或配套,由主政單位委請學者專家專案規劃研究。
4.執行及管考:各系統主政單位應依決議事項執行。專案規劃完成後,其無需再進行跨系統協調確認者,由主政單位直接執行;如有跨系統協作及配套措施,再送協作會議。協作議題後續執行狀況,統由秘書組及各系統主政單位進行追蹤管考。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