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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規劃方案,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九條規

  定,特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目的:

  (一)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需求,培育基礎產業人力。

  (二)培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就業人才。

  (三)連結產業界人力需求,提供學生進修及就業機會。

三、名詞定義: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指該類科具有下列二種以上情形者:

  (一)產業結構中,屬於傳統、重要、基礎之行職業,具有急迫需求或

    轉型困難。

  (二)產業人力傳承困難,恐有人力斷層之疑慮。

  (三)學生就讀意願或就業意願較低。

  (四)設備投資成本高。

四、辦理範圍:依據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定義,由本署視年度經費預算及產

  業需求,先就下列類科辦理,並視辦理成效及實際情況逐年調整:

  (一)機械群:模具科、鑄造科、板金科、機械木模科及配管科。

  (二)動力機械群:重機科及農業機械科。

  (三)化工群:紡織科及染整科。

  (四)設計群:家具木工科。

  (五)土木與建築群:土木科、空間測繪科。

  (六)農業群:農場經營科、野生動物保育科、畜產保健科及森林科。

  (七)食品群:水產食品科。

  (八)海事群:航海科及輪機科。

  (九)水產群:漁業科及水產養殖科。

五、辦理學校:設有前點所定類科之學校。

六、招生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採免

  試入學為主。

七、獎(補)助、輔導及考核:

  (一)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起,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

    之學生適用三年(夜間部學生為四年)免繳學費及雜費,惟應繳

    交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代辦費等費用。

  (二)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有休學、復學、自動退學、重讀及

    轉學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三)收費標準依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收費數額

    表,核實補助學校實際註冊就讀學生之學費及雜費。

  (四)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學校,由本署專案補助其業務費、補救

    教學費、實習實驗費、設備費等費用,其補助原則由本署另定

    之。

  (五)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

    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至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

    之五十;屬第三級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六)各主管機關應將辦理學校之執行成效,列入辦學績效考核重點輔

    導項目,執行成效列入本署次一學年對學校經費補助及績效考核

    之參考。

  (七)本署為瞭解辦理學校執行成效,得組成諮詢輔導小組至辦理學校

    (包括直轄市政府所主管學校)訪視,每學年一次為原則。

  (八)執行本要點之績優學校及主管機關之教育人員,得依規定給予敘

    獎。

八、注意事項:

  (一)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課程規劃,應融入該類科職場能力,著

    重技能(藝)實務教學及實習,強化與產業合作。

  (二)補助就讀註冊人數,以本署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篩選之人數

    統計為準。

  (三)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學費減免優

    待或獎助者,應擇優申請補助,不得重複申請;違反者應追繳其

    溢領之金額。

  (四)直轄市政府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公

    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五)各校應依本署規定時間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冊。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