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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回流教育校外上課地點處理原則
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落實推動回流教育、鼓勵終身學習及增加學習機會,特訂定本原則
    。


二、技專校院(包括進修學院及專科進修學校)辦理回流教育申請校外開
    設專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班學制及班別,以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授予學位之
      專班為限。
(二)所開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性需求,且當地技專校院(以直轄市、縣
      (市)合併認定審核)未開設同學制進修部、夜間部、在職專班、
      進修學院或專科進修學校相關科系。
(三)申請學校行政類評鑑成績應為一等,且最近三年無重大行政缺失。
(四)申請科系專業類評鑑成績為一等。無評鑑成績之科系不得申請。
(五)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備齊全,足敷
      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並能確保教學品質。
(六)校外上課專班各學期所開課程科目由本校專任教師授課應達百分之
      六十以上。
(七)校外上課地點應置專人提供相關服務,並建立完善之學習輔導機制
      。
(八)校外上課專班當年度招生名額不得超過該學制該科系進修部、夜間
      部、在職專班、進修學院或專科進修學校當年度招生名額之二分之
      一。但核定一班者,其招生名額不受此限。


三、技專校院辦理回流教育應於本校校區、經本部核定之分校或分部上課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校外專班上課地點符合本原則並經本部核定得於同級以上之學校上
      課者。
(二)護理相關科系校外專班上課地點符合本原則並經本部核定得於依新
      制教學醫院評鑑制度評鑑為合格之醫院上課者。


四、進修學院及專科進修學校因應產學合作或工會實際需求辦理之回流教
    育班,得不受第二點第二款、第四款及前點上課地點之限制。經本部
    核定校外上課者,其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應為產學合作單位員工
    或工會會員。
  前項校外上課地點之建築物應領有核定供作 D-5  組別用途使用之使
    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且具備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
    簽證及申報等合格相關證明文件。


五、學校辦理校外上課專班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前,依規定格式檢送申請計
    畫一式十份,向本部申請。


六、各校未依本原則規定辦理而逕自招收校外上課專班學生者,列為學校
    重大行政缺失,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