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引進運動訓練新知及方法,提高我
國運動技術水準及教練素質,俾利於國際綜合性運動競賽爭取佳績,
為國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國際級教練之聘用,以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舉辦之運動種類為限。
具獲獎實力之運動種類而經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以下簡稱全國
性體育團體)申請擔任前項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總教練,負責全部培
訓業務者,優先聘用。
三、國際級教練資格分別如下:
(一)實際指導選手獲得奧運會前三名成績者。
(二)實際指導選手獲得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正式錦標賽前三
名成績者。
(三)實際指導選手獲得各該洲級正式運動會,或各該洲級單項運動總
會主辦之正式錦標賽第一名成績者。
(四)具有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書並經
該總會推薦者。
(五)參加最近一屆奧運會獲得前三名、最近一屆洲級以上比賽獲得第
一名成績,並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推薦者。
(六)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並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推
薦者。
具有特殊專長或技術,且運動指導成就或所獲成績非前項各款所列
者,得專案提送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依程序
審查。
四、符合下列各款者,全國性體育團體得聘請之:
(一)代表隊或培訓隊經核定有全期或定期集中訓練必要。
(二)全國性體育團體可派專人協助所聘國際級教練負責培訓業務。
(三)全國性體育團體有提出詳細計畫,包括全程訓練內容及預期績
效。
五、教練職責如下:
(一)指導培訓隊及國家代表隊訓練、參加各該國際賽會,並負責蒐集
資訊。
(二)配合擔任全國性體育團體舉辦之教練講(研)習會講者。
(三)會同教練團、全國性體育團體,於到任二週內提出訓練計畫,每
月底前向國訓中心提出訓練(參賽)報告,並於聘期屆滿二週前
提出績效報告書。
六、申請程序:
(一)初聘:
1、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於聘用前二個月,備齊申請表(如附件
一)、契約書草案(如附件二)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推薦函、
學經歷、任教成績等,送國訓中心依程序審查通過並報本署
同意後聘用。
2、全國性體育團體於聘用前,得向國際單項總會或擬聘之國家
運動協會洽請推薦,其有必要者,得函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
會協助。
(二)續聘:
1、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續聘之:
(1)經國訓中心審查具訓練成效,而確認其教練能力確有提
昇國內選手技術水準。
(2)指導國家重點及適合國人發展之長期培訓項目具實際績
效且聘期滿一年。
2、續聘程序:全國性體育團體應於教練聘期期滿一個月前,將
訓練成效、考核及績效報告等資料送國訓中心依規定程序審
核。未依規定辦理者,二年內不予補助聘用經費。
初聘或續聘之教練聘期,由全國性體育團體與各該教練於契
約中明定。
七、待遇支給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薪資:
1、符合聘任規定者,各該支給基準如附件三。
2、薪資核發均由各該全國性體育團體檢據函送國訓中心以新臺
幣按月支付;其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到職日數覈實支給。
3、 薪資所得應依我國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應繳稅賦。
(二)往返機票款:教練為外籍人士者,由國訓中心依下列覈實支付,
其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旅費補助者,不再支給:
1、曾實際指導選手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二名,或具有特殊地位或
成就且經本署專案同意者:支付其自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短往
返航程商務艙機票(包括其本人及配偶或直系親屬,合計二
人),以一次為限。
2、前目以外者,支付其自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短往返航程經濟艙
機票(包括其本人及配偶或直系親屬,合計二人),以一次
為限。
(三)意外保險:由國訓中心於契約期間投保團體意外險,未進駐國訓
中心者,由簽約單位負責投保。
(四)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於教練到職日起,
依規定辦理投保,並於完成後檢據函送國訓中心覈實支給。
(五)膳宿及醫療服務:進駐國訓中心集訓期間,提供個人膳宿及醫療
服務;營外集訓者,由簽約單位負責,其情形特殊者,專案辦
理。
(六)返國休假:教練為外籍人士且其聘期屆滿一年並獲續聘者,得返
國休假一次(十五個日曆天),薪資照給,並依第二款各目所定
基準支付往返機票款;其有實際需求者,得由單項協會評估於不
影響培訓前提下,專案報國訓中心簽陳本署同意後提前休假。
(七)慰問金:曾指導我國代表隊選手獲奧運會前三名成績者,其有本
人、配偶、直系親屬死亡情形時:
1、程序:由各該全國性體育團體審核屬實,於死亡之日起三個
月內,檢具申請書函報本署核定後發給;因不可抗力之原因
致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其期限自原因消滅之日起算;
領受慰問金之遺族、領受順序及領受權之喪失等,依我國相
關規定辦理。
2、額度:均發給美元一千元。
八、解聘: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署、國訓中心或全國性體育團
體檢具事實證明資料,並由國訓中心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後解聘:
(一)言行違背我國法令及政策。
(二)有妨害我國善良風氣行為。
(三)未按聘約職責執行訓練。
(四)未達預期績效。
(五)因績效不彰導致培訓隊終止培訓。
九、未獲續聘或遭解聘之教練為外籍人士者,國訓中心應陳報本署,函請
相關機關終止其在我國之居留簽證。
十、於聘期內培訓我國選手獲國際正式競賽獎牌、大幅提升我國選手參賽
成績,或顯著提升我國運動水準及教練素質者,得由全國性體育團體
檢附具體事實證明,函請國訓中心審核後,轉陳本署頒給感謝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