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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利各就學區(以下簡稱各區
    )主管機關訂定該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免試入
    學作業要點)時得有共通性原則,特訂定本應遵行事項。

二、本應遵行事項適用於本部、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公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訂定依據。
 (二) 訂定程序。
 (三) 該區免試入學名額占總核定招生名額之比率。
 (四) 區內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之最低比率。
 (五) 區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之直升入學比率及辦理方式。
 (六) 免試入學作業流程。
 (七) 免試入學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
 (八) 學生經依免試入學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仍同分時之適當處理
      方式。

四、前點第七款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公平性、教育性、可操作性原則,規定如下:

1、公平性:比序項目應符合公平原則,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2、教育性:比序項目應符合教育目標,如舒緩升學壓力、重視學生多
    元智能、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3、可操作性:比序項目應兼顧入學管道之可行性及完整性。

(二) 國中教育會考項目:

1、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但不得列為唯一項目,應搭配其他比序
    項目整體規劃。

2、超額比序項目包括國中教育會考總標示(總積點)者,其順次應置
    於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總積分之後,並置於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比
    序之前;比序項目包括國中教育會考三等級總積分者,總標示(總
    積點)並應置於三等級總積分之後。

(三) 志願序項目:

1、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校為原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得以校、群
    、科為志願序。

2、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考量;採計志願序者,以群組計分為原則
    ,高低分積分差異不宜過大。

(四)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如附件。

五、完全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辦理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超額比序項目及模式,依所在之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二) 直升入學未招滿之名額(包括特殊身分學生外加名額),移列至該區
      免試入學辦理;其辦理方式,依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 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應會同主管機關於放榜前針對多元學習表現積分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超額比序項目及模式等項目,擇採集中分發、
      集中審查或重點審查方式辦理查核。

六、學生於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該區參加免試入學,有下列特
    殊因素者,僅得擇一區參加免試入學:
 (一) 學生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該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
 (二) 學生因搬家遷徙。
 (三) 學生在國民中學階段跨區就學,惟未遷移戶籍,並計畫返回原戶籍所
      在地就讀學校。
 (四) 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因素。
  學生依前項特殊因素申請專案認定者,其所需檢附文件、程序及審核機
    制,由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訂定。

七、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班)畢業生分發
    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獨立
    招生、身心障礙學生入學等,得由各主管機關另定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