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先導性、實驗
性、創新性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共創政府科技發展願景及目標,特
訂定本要點。
二、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範圍:
本要點所稱之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係指編列在本部科技教育
預算項下,包含基礎科學教育、應用科技教育、人文及社會科學教育
等領域,並依據本部各項科技中程綱要計畫(以下簡稱中綱計畫)辦
理之計畫。
三、補助對象:
(一)補助對象分為下列四類:
1.第一類:公私立大學校院。
2.第二類: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3.第三類: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
4.第四類:公立社教館所。
(二)補助對象依下列中綱計畫規定補助類別申請補助:
┌───────────────────────┬────┐
│1.人文教育革新中程綱要計畫 │第一類、│
│ │第三類 │
├───────────────────────┼────┤
│2.新興議題與專業教育革新中綱計畫 │第一類 │
├───────────────────────┼────┤
│3.通識教育中程綱要計畫 │第一類 │
├───────────────────────┼────┤
│4.全球化的臺灣文史與藝術中程綱要計畫 │第一類、│
│ │第三類、│
│ │第四類 │
├───────────────────────┼────┤
│5.海洋教育先導型計畫 │第一類、│
│ │第三類、│
│ │第四類 │
├───────────────────────┼────┤
│6.防災科技教育深耕實驗研發計畫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四類 │
├───────────────────────┼────┤
│7.科技教育業務推展 │第一類、│
│ │第三類 │
├───────────────────────┼────┤
│8.大學跨學門科學人才培育銜接計畫 │第一類 │
├───────────────────────┼────┤
│9.資通訊科技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 │第一類 │
├───────────────────────┼────┤
│10. 前瞻晶片系統設計人才培育先導計畫 │第一類 │
├───────────────────────┼────┤
│11. 無線射頻辨識(RFID)科技與應用人才培育先導│第一類 │
│ 型計畫 │ │
├───────────────────────┼────┤
│12.生物及醫學科技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 │第一類 │
├───────────────────────┼────┤
│13.工程科技產業核心人才培育中程綱要計畫-產業設│第一類、│
│ 備系統設計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 │第三類 │
├───────────────────────┼────┤
│14.工程科技跨領域-綠色科技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 │第一類 │
├───────────────────────┼────┤
│15.轉譯醫學及農學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 │第一類 │
├───────────────────────┼────┤
│16.能源國家型科技人才培育計畫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四類 │
├───────────────────────┼────┤
│17.網路通訊科技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 │第一類 │
└───────────────────────┴────┘
(三)新興中綱計畫補助對象,於計畫徵件之同時公告之。
四、補助重點及範圍:
本計畫以補助研究、規劃、實驗或推動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人才類
型、能力指標、先導課程、先導教材、前瞻教學設備及相關配套措施
為重點,其範圍依各中綱計畫選擇下列工作項目或策略其一或部分實
施:
┌─────────┬───────────────────┐
│工作項目或策略 │項目或策略內容 │
├─────────┼───────────────────┤
│(一)成立計畫推動│1.建立計畫推動運作、支援、輔導諮詢及評│
│ 辦公室、資源│ 估機制。 │
│ 中心或跨校聯│2.整合及開發國內大專校院教學研究資源,│
│ 盟 │ 提供共享之平台或環境、進行跨校或產學│
│ │ 交流、合作及服務。 │
│ │3.協助教學研究資源累積與擴散,成果推廣│
│ │ 與評估以及達成該領域人才培育目標有效│
│ │ 之相關措施。 │
├─────────┼───────────────────┤
│(二)人才類型、能│1.對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人才類型、能力指│
│ 力指標及人文│ 標之規劃研究。 │
│ 及科技教育相│2.有助於人文及科技教育政策前瞻發展、新│
│ 關研究發展 │ 興議題研究、績效評估等之單一或整合型│
│ │ 計畫。 │
├─────────┼───────────────────┤
│(三)先導性課(學│1.規劃重點領域或跨領域課(學)程。 │
│ )程規劃改革│2.編撰發展課程教材、教學個案、手冊、專│
│ 及發展,教材│ 書、教材教法研究改進、成果推廣及輔導│
│ 、教法研究發│ 。 │
│ 展及推廣 │3.重要經典、論文中外譯注及出版。 │
│ │4.建立並維護數位化資訊交流平台、課程教│
│ │ 學網頁或網路教材資料庫。 │
├─────────┼───────────────────┤
│(四)教師進修及人│1.種子教師培訓及研習。 │
│ 力資源研習 │2.辦理教師研討、改進教學工作坊。 │
│ │3.其他有助於教師相關創新或專業知能之提│
│ │ 升措施 │
├─────────┼───────────────────┤
│(五)進用專案教學│進用配合推動計畫所需之專案教學人員及教│
│ 相關人員 │學助理。 │
├─────────┼───────────────────┤
│(六)國際交流 │1.教師或學生赴國外參加重要會議、專題研│
│ │ 究、研修、實習及競賽。 │
│ │2.國外研究生或研究團隊短期來臺研究、辦│
│ │ 理國際性學術研討會、研習營、學生研討│
│ │ 會;邀請國外優秀學者專家來台講學。 │
├─────────┼───────────────────┤
│(七)學術活動 │1.辦理國內或國際性競賽。 │
│ │2.配合計畫推動舉辦之全國性會議、成果發│
│ │ 表會、工作坊、研習(討)營(會)、經│
│ │ 典研讀及推廣。 │
├─────────┼───────────────────┤
│(八)充實教學圖書│1.充實國內外重要經典與研究工具圖書資料│
│ 或設備 │ (包括專書、文獻、期刊、檔案、參考工│
│ │ 具書、微縮、視聽及數位化電子資料等)│
│ │ 之建置,並協助該主題之教學研究發展及│
│ │ 提升為目的。 │
│ │2.充實配合課(學)程、實驗或實作課程以│
│ │ 及特色教學實驗室所需之設備。 │
├─────────┼───────────────────┤
│(九)其他創新實驗│創新實驗制度或典範建構。 │
└─────────┴───────────────────┘
五、計畫補助期程:
(一)配合相關中綱計畫之規劃,補助期程如下:
1.多年期計畫:全程逾一年且五年以下。除全程計畫外,應另提出
年度細部執行計畫或期中執行成果報告,由本部逐年審核通過,
始繼續補助下一年度辦理經費。
2.年度型計畫:配合年度或學年度辦理,以十二個月為原則。
3.短期計畫:未達一年。
(二)各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由本部於徵件計畫之同時公告之。
六、補助原則:
(一)合於本要點計畫範圍及下列原則之一者,經審查通過後得予補助:
1.符合本部公告之計畫徵件事宜內容重點、推動目標、補助項目及
策略者。
2.具有先導性、實驗性或創新性,對人文及科技人才培育及前瞻發
展具正面積極影響,或建立典範模式,或引導校內外相關領域教
學研究推廣改良者。
3.有助於該領域教育國際接軌、提升我國國際學術聲望,或整合校
內外教學研究資源提供共享平台,或增進產學合作成效者。
4.執行本部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成效良好者。
5.其他依據計畫要求之任務、推動原則或類型,符合所訂條件且計
畫品質良好者。
(二)下列情形不予補助:
1.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
2.過去執行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績效不彰者。
3.因增購或改良圖書設備所需之空間或設施。
4.其他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三)本計畫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涉及跨校整合或支援服務、人文及科
技教育先導規劃或新興議題研究及本部主動規劃具目標導向性質之
補助計畫,得以全額補助為之。
(四)每案最高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受補助單位自籌比例,由本部於計
畫徵件之同時公告之。
(五)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者,應依據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
稱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由地方政府自籌部分經費並
督導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依本部配合中綱計畫所公告之計畫徵件事宜內容、作業程序及申
請文件辦理,並於計畫徵件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至
指定地點;以郵寄方式為之者,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計畫
申請書所需份數於計畫徵件時一併函知。
2.因計畫性質所涉範圍較廣或較為複雜,或需要較長作業期程者,
本部得延長申請期限。
3.補助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學校之申請案,其計畫應經地方政府核轉
本部。
4.計畫審查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二)審查作業:
1.各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
,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簡報。
2.審查原則:
(1)計畫整體規劃內容是否符合本部先導型計畫之目標及精神。
(2)計畫主題與內容之妥適性、方法與策略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3)計畫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4)計畫過去執行績效狀況。
(5)其他依補助工作項目或策略所公告之審查指標。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獲補助之單位應於本部核定通知請款時限,以規定檢據憑撥,並於
事畢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及收支明細表報送本部或報送本部指定
之單位彙整查核後送本部;繳交期限如有變動,應依本部通知辦理
。
(二)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該要點及補助經費編列基準可自本部會計處網站之行政規
則區下載。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學術單位進行督導及管考,並得視計畫
性質辦理期中、期末報告、訪視及成果發表會,各受補助單位應配
合辦理。
(二)計畫成果考核結果列為未來是否補助或補助增減之參考。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歸
屬受補助單位所有。但受補助單位對於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
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或內容之
利用,著作人並應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其他著作授權、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
受補助單位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計畫之研發成果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有涉及
使用智慧財產權之糾紛或任何權利之侵害時,悉由受補助單位及執
行人員自負法律責任。
(三)本要點除由申請單位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部審查外,本
部得視計畫性質、申請及審查結果,主動邀請合適之單位提送計畫
書由本部審查後核定補助之。
(四)專科學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但其申請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徵
件事宜辦理。
(五)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之本部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
其執行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並依本部公告之計畫徵件事宜辦理。
(六)其他未盡事宜及涉及各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細部事項,依本
部相關函文、計畫徵件事宜或公告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