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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 依據:
(一)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二)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二、 目的:
(一) 配合精緻國教發展需求,提升教育專業品質,促進教育精緻化。
(二) 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解決學校輔導人力不足現象
     。
(三) 有效支援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工作,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現象
     。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及教育
     部所屬國立國民中小學(部)(以下簡稱國立中小學)。

四、 補助原則:
(一)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
     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所轄學校數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
     八十為限,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二級者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為
     限,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三級至第五級者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
     限。
(二) 依各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含代用國中)、國立中小學
     之學校規模計列核定分配數,予以經費補助。
(三) 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以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及辦理
     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為主。
(四) 彈性原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得視預算
     編列情形、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 補助基準:補助經費項目於兼任輔導教師以減授課鐘點費為限,
     專任輔導教師補助人事費。本署依下列基準補助各縣市政府及國
     立中小學,各縣市政府並依相同基準核配經費至所屬公立國民中
     小學:
(一) 兼任輔導教師:
1、 國民小學: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一。補助每人每週
     減授二節至四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全年度
     以四十週計列。各縣市政府所提報補助所轄國民小學各校之兼任
     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2、 國民中學: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二。補助每人每週
     減授八節至十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全年度
     以四十週計列。各縣市政府所提報補助所轄國民中學各校之兼任
     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二) 專任輔導教師: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附件二。人事費補助額度
     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但當年度八月依附件二及附件三
     進用之專任輔導教師,其當年度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
     十萬元為原則。
(三) 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確依附件三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教育部一
     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臺訓(三)字第一○○○二一五一三二號函
     之規定,編制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四) 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小學:補助該校置一名專任
     輔導教師,其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計。但當年
     度已達附件一之進用專任輔導教師額度之學校者,不補助。
(五) 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中學:除依附件二之基準補
     助置輔導教師數外,並依該校兒童之家學童數另行增額補助一名
     至二名兼任輔導教師;其增額補助名額計算方式如下:
1、 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三十九人以下者,增加補助置一名輔導
     教師。
2、 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四十人以上者,增加補助置二名輔導教
     師。
(六) 各縣市政府所屬偏鄉國民中小學學校全體教師中無人具第六點第
     五款第三目所定專業背景者,得就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
     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與輔導專業知能
     之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報經各縣市政府核定後聘任之,並由本署
     視經費補助狀況另案補助之。

六、 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辦理事項:
(一) 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明定各縣市國
     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規定。
(二) 依附件四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原則」,
     核定所屬學校一般教師專任或兼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行政人員之聘
     任(含學期中前揭人員異動之核定事宜)。
(三) 依附件五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規劃學校輔導
     人力運用計畫原則」,提報所屬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報本署審
     查。
(四) 依附件六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
     及附件七「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
     之職掌功能表」,規劃國民中小學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之運作機制
     及各人員之工作內容,並落實督導考核。
(五) 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輔導教師之選任及專業知能認定依下列
     規定辦理:
1、 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班以
     下之學校,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得由主任或組長兼任輔導教師
     。
2、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再兼任行政職務。但國中八班以下之學校,如
     因校務運作需要,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兼任輔導主
     任或輔導組長。
3、 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應確依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臺
     訓<三>字第一○一○○四六九六八C號令辦理,其應具之專業知能
     如下:
(1) 國民小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
     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2) 國民中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
     合格教師證書。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
     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
     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4、 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1)具備擔任
     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2)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
     業(含輔系及雙主修)。(3)修畢輔導四十學分。(4)修畢輔
     導二十學分。
5、 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七、 申請及審查作業: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
     前,函送縣市(學校)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輔導教師減授課
     節數規定、補助經費申請表及輔導教師名冊,由本署審議後,核
     定次年度補助款。但依附件一及附件二所進用之專任輔導教師人
     事費,應於進用之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函送補助經費申請表及輔導
     教師名冊,報本署審議。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補助款除當年度依附件一及附件二所進用之專任輔導教師人事費
     外,餘採一次撥付。經核定後之補助經費,縣市政府部分應納入
     地方預算,由各縣市政府於每年依規定時限製據暨納入預算證明
     ,函報本署辦理撥款;如有結餘,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於次年度一月,檢具計畫經費核定文
     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及成果報告(
     含相關督導會議紀錄、質化及量化之成效分析等),函報本署辦
     理核結。
(三)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九、 成效考核:
(一)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
     小學原應支付之其他費用,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
     配數、分配月份執行。
(二) 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九月定期調查瞭解所屬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
     人力運用情形,據實造冊。
(三) 國立中小學應於每年九月定期調查瞭解該校輔導教師人力運用情
     形,據實造冊。
(四) 受補助之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中小學,其執行成效不佳,或
     未依本計畫規定執行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酌減該縣市政府及
     教育部所屬國中小學次一年度補助款之額度。
(五) 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
     優敘獎;具特殊貢獻者,得推薦教育部輔導計畫有功人員,予以
     公開表揚。
(六) 本署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
     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七) 本項工作辦理情形列入本署對各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及統
     合視導事項,及本署對國立中小學之相關視導與考核事項辦理。
     各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中小學於本署進行考核及視導時應備
     齊、彙整及分析辦理本項工作之量化與質化成效。

十、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就其主管之國立中小學增置輔導教師之實
     施及補助方式,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