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總統青年政策之萬馬奔騰計畫。
(二)行政院挑戰二零零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E世代人才培育計畫與觀光
客倍增計畫。
二、目的: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前點所定計畫成效
,因應二十一世紀教育國際化潮流,鼓勵學生實際參與國際交流,藉
由統合高中高職國際教育資源,建立國際教育旅行交流機制,積極推
動學生國際教育旅行,拓展高中職學生之國際視野,並促進外國學生
來臺教育旅行,達成國際教育交流之目的。
(二)學校得藉由與國外學校積極互動,以發展臺灣教育之特色,並推動學
校之國際化;學生得藉由接待國外教育團體及到國外參訪,實際體驗
不同文化,了解國際趨勢,培養語言能力及國際禮儀,並積極行銷臺
灣,推廣臺灣之人文習俗、生態景觀、飲食文化等特色。
三、補助範圍及對象:
(一)各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政府所主管各公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及縣(市)立高級中學,經教育部核定;其成團學生數,
視當年度申請出團人數及經費編列情形,由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後定之
。
(二)學校參訪教育交流應以交換學生、締結姊妹校及有效促請交流學校來
臺教育旅行為目標。
(三)前款教育旅行以有二校至三校之交流為內涵,其學校交流基準如下:
1、主交流學校一校:以教育交流互訪、交換學生、締結姊妹校為目
標。
2、副交流校一校或二校:以教育交流親善互訪、聯誼參觀為目標。
四、補助原則:
(一)辦理海外教育旅行,整個行程以六天五夜以內為原則;其教學參訪學
校應達二校以上,或一校全日,始得提出計畫及經費需求表送審。
(二)學生數每十六人,以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為原則,每名工作人
員之經費補助以團費之一半為原則;初次組團赴海外教育旅行之學校
得辦理行前行程勘查,勘查人員以一人為限,並應於出發前至少三個
月前辦理,每人全額補助團費。
(三)弱勢族群學生(原住民、持有公家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之清寒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人數,以不超過參加學生數之
十分之一,每人以補助團費之一半為原則。
(四)補助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滿十六人,每人補助新臺幣五
千元;每四人,得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工作人員每人補助半
額團費。但設有融合班與普通班之特教學校,其參與之普通生及身心
障礙學生人數合計達二十人以上,且其中身心障礙學生人數達十二人
以上者,得補助每人新臺幣五千元,身心障礙學生每四人,補助隨隊
輔導人員一人半額團費。
(五)補助臺灣國際教育旅行聯盟總會(以下簡稱聯盟總會)及各分會辦理
各項教育旅行推展活動經費(包括人事、設備、接待來訪單位、配合
教育部辦理各項說明會及編列宣導手冊等經費)。
(六)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屬高級中等學校之經費,應依教育部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及審查程序:
1、初審:各申請學校應填具「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內高
中職學校推動海外教育旅行經費申請表」,並附該年度國際教育
旅行實施計畫(含行程企劃、籌備計畫等),向聯盟總會提出申
請書面資料,以利審查彙整(逾期不予受理)。
2、複審:聯盟總會依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進行評估審查。
3、會審:由本署、聯盟總會及各分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共同審查,
決定年度補助各申請學校金額。
(二)補助國際教育旅行每年度以一次為原則。
(三)學校國際教育旅行實施計畫,應包括事前說明會及語言文化研習等;
說明會應該加強海外安全講習。
六、經費核銷:獲補助學校應將補助款確實用於指定之補助項目,並於活動結
束一個月內,向本署辦理經費結算及繳回結餘款。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
七、補助成效考核:獲補助學校應依申請計劃內容確實執行,並於活動結束一
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書報本署備查;本署將追蹤各校教育交流效益,並列
入教育旅行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