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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醫學教育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醫學教育興革,提升醫學教育品質,促進醫學及相關領域之發展,特設醫學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審議與諮詢有關醫學及相關領域教育(包括藥學、中醫藥學、牙醫學、護理、醫事技術、醫事放射、復健醫學、公共衛生及衛生教育等)重大政策及興革事項。
(二) 審議與諮詢醫學及相關領域之各項教育活動計畫。
(三) 審議與諮詢醫學及相關醫事領域專業倫理或其他相關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三十一至四十一人,其中三人為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及 執行秘書,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應不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 政府機關代表。
(二) 公、私立大學醫學校院院長。
(三) 醫學及醫事各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四) 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與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以下簡稱高教司及技職司)。
    總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由本部部長自委員中指派,總召集人負責召集跨分組會議及出席重大醫學教育議題之諮詢會議;執行秘書協助總召集人處理本會醫學專業事宜。副總召集人由高教司司長兼任,負責督導行政幕僚作業。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部高教司辦理。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每屆任期屆滿改聘之委員,以不超過總數二分之一為限。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
     由本部部長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
     止。
五、本會得視醫學教育推動情形召開大會,由本部部長擔任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六、本會設下列各分組,由本部部長自該組委員中指定一名委員擔任分組          召集人,辦理各該組事務,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增設其他分組。
(一)醫學教育組。
(二)中醫藥學組。
(三)護理教育組。
(四)醫事教育組。
        各分組召集人得邀請本會委員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團體代表五人至九人,組成任務小組,研擬相關議題,經該分組討論後,擬訂具體方案,再提大會討論。
         各分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各分組召集人主持。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