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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高等教育輸出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高等教育輸出,擴大招收境外學生
    ,特設本部高等教育輸出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擴大招收境外學生來臺就學推動策略。
   (二)督導及協調擴大招收境外學生相關計畫。
   (三)協調各機關建立境外學生來臺就學友善環境。
   (四)配合新南向政策有關人才培育推動工作。
   (五)其他有關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督導國際及兩岸
    教育司業務之政務次長兼任;當然委員八人,包括相關機關代表五
    人及本部相關單位代表三人;其餘委員四人,由本部就國際教育事
    務及高等教育輸出專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學者專家聘兼之;任一性別
    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相關機關代表,由外交部、勞動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各指派相當司、處、局長層級人員擔
    任;本部相關單位代表,由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
    司司長及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擔任。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擔任。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代理之。
    相關機關代表或本部相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
    指派業務相關之副主管以上層級人員代理其出席會議;其餘委員應
    親自出席會議。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