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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議學術相關事項,提升我國學術水準,特設學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部國家講座、學術獎遴選事項。
(二)審議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事項。
(三)審議學術倫理相關事項。
(四)審議其他學術相關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之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領域有特殊、傑出之著作或發明貢獻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十年以上,著有成就者。
(三)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構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績效卓著者。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 本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由本部部長依學術領域於委員中聘定七人至九人組成之,負責日常性學術審議事項。
六、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工作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及工作小組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 本會及工作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除下列規定外,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審議國家講座及學術獎之遴選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二)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應有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八、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高等教育司辦理。
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