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設立或核准立案者。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滿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
課、兼職。
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法令原則下依
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
消失,學校得終止聘約。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六、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
七、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
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
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
任、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
定。
八、(刪除)
九、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 (科) 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
級,未具資格者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
核敘。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
類 (科) 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月核支
,寒暑假期間,如依規定到校處理校務,其待遇照發。
十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二、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
十三、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
務證明文件,除應為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
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