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
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使學生提早體驗職場,建立正確工作態度。
(二)增加學校實務教學資源及學生就業機會。
(三)減少企業職前訓練成本,儲值就業人才。
二、實施期程:
自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
四、參加校外實習課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大學部及專科部(五年
制、二年制)之日間部(不包括延修(畢))學生。
五、本要點所稱校外實習課程,指技專校院開設下列任一型態之必修或選
修課程:
(一)暑期課程:
於暑期開設二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且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
八週,並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為原則(包括各校訂定定期返校之
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
(二)學期課程:
開設九學分以上,至少為期四. 五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實習
課程期間,除依各校訂定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
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三)學年課程:
開設十八學分以上,至少為期九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實習課
程期間,除依各校訂定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應
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四)醫護科系課程:
在學期間,四技、五專學制學生須修滿二十學分以上,二技、二專
學制學生須修滿九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實習時數得累計並依
各醫護科系學校實習學分之規定辦理。
(五)海外實習課程:
1.以於學期、學年開設之課程為限。
2.實習地點為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地區,或於國際海域航行之大型
商船,且以臺商所設海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和機構(包括
分公司)為優先。
3.參與學生應通過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習機構應經學校評估合格,且實習工作性質與就讀系科相關。
六、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
申請學校應擬具年度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並安排學生至職場實
習。
(二)補助名額:
以該校前一學年度符合第四點參加對象之畢業學生人數(以全國技
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百
分之十為原則。
(三)補助條件:
1.第一年:當年度修讀校外實習課程學生人數,達該校前一學年度
符合第四點參加對象之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得申請補
助。
2.第二年:當年度修讀校外實習課程學生人數,達該校前一學年度
符合第四點參加對象之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申請
補助。
3.第三年:
(1)當年度修讀校外實習課程學生人數,達該校前一學年度符合第
四點參加對象之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申請補助
。
(2)修讀暑期課程學生人數以當年度總實習學生人數百分之七十為
上限。
4.各校應訂定相關實習作業要點及成立實習委員會。
(四)補助標準
1.國內課程:
(1)暑期課程:以每位學生新臺幣六千元額度編列補助學校經費。
(2)學期課程:以每位學生新臺幣一萬二千元額度編列補助學校經
費。
(3)學年課程:以每位學生新臺幣二萬元額度編列補助學校經費。
(4)補助項目:包括輔導教師之交通費、學生之意外險、業界師資
輔導費與其教材製作費、公司耗材費與相關實習業務費及醫護
相關科系學生之實習費。
2.海外課程:
(1)每位學生以新臺幣三萬元額度編列補助學校經費,每校以補助
名額百分之五為申請上限,並覈實報支。
(2)補助項目:包括輔導教師機票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習相關業務
費。
七、作業時程及申請作業:
(一)作業時程:
1.公告補助要點: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2.辦理說明會及相關宣導: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
3.各校研提年度計畫書: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4.審查各校計畫書: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5.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二)申請作業:
學校應依各校發展特色、系(科)所專業研提計畫,依本部公告之
期限提出申請(以三十頁為限):
1.資料檢核表。
2.學校基本資料。
3.計畫書內容:
(1)依據與目標。
(2)學校目前辦理學生校外實習課程現況:
a.辦理校外實習之系科名稱、學生數及占所有系科比率。
b.校外實習課程為必修或選修。
c.各系科校外實習時間(如五週至八週、九週至十二週、整學
期或一學年等)。
d.參與校外實習學生薪資支付情形。
(3)課程規劃:依暑期、學期、學年及海外等四種課程型態分述,
每種課程應包括課程目標、課程大綱及學習成效評量,實習機
構需參與課程規劃。
(4)實習機構評估及篩選機制。
(5)實習媒合機制(例如實習機構與實習生甄選面試等)
(6)實習機構培訓及輔導機制:實習機構應提供專業指導、訓練、
生活及工作輔導,並對實習生進行定期考核。
(7)學校定期輔導機制:實習輔導教師應定期到實習機構輔導學生
,並繳交報告至各系科,報告形式依本部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
(8)學校定期至實習機構訪視實習成效機制(包括成效檢核指標)
。
(9)實習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機制。
(10) 實習相關作業要點。
(11) 學校與實習機構合作契約:
學校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並
應包括下列事項:
a.實習環境及內容。
b.輔導機制:包括本職學能輔導與生活及心理輔導等。
c.實習員成效考核制度。
d.爭議處理:建置實習糾紛或爭議處理之機制。
e.其他相關事項,得由各校與實習機構視實際需要自訂。
f.契約書未盡事宜與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除依要點規
定辦理外,得提交實習委員會處理。
4.經費需求。
5.效益評估:
應包括開設系科、課程名稱、修課人數、課程學習成效、實習機
構對於實習生實習表現評量報告,及促進學生就業機會等。
6.附錄:
(1)實習機構評估書表(學校自存)。
(2)學校與實習機構契約書(學校自存)。
(3)實習機構名冊(併計畫書報本部)。
(4)實習委員會組織章程(併計畫書報本部)。
八、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經費:於計畫核定,學校提出修正計畫書後,撥付第一期
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2.第二期經費: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第
二期經費。
(二)本要點採部分補助,依規定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並不得低
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三)本項經費專款專用,並於年度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
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覈實報支)。
(四)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至學校及實習機構實地訪視或
抽查本案執行狀況。
(二)學校應於每季定期填報本案執行進度及成效考核表,並辦理期中簡
報。
(三)學校應於本案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說明本案整
體實施績效,並接受審核。
(四)學校應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其辦理成效納入本部
相關補助經費核配參據;國立學校納入一○○至一○二年校務基金
績效型經費核配之參據;私立學校納入一○一至一○二年私校獎補
助評核指標項目。
(五)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競賽及發表會
等,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六)執行校外實習課程績效良好之企業及學校,本部將辦理公開表揚,
優良企業並優先推薦參與政府補助之相關計畫。
十、方案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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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要點(草案) │
│ (每年 1 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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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本案說明會 │
│ (每年 2 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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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提年度計畫書 │
│ (每年 3 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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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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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計畫書 │
│ (每年 4 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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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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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計畫 │
│ (每年 5 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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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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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計畫書及核撥 │
│ 第 1 期款項 │
│ 每年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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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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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執行 │
│ 每年 6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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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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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撥付第 2 期款項 │
│ (執行率達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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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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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執行期程結束 │
│(次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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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