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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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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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別│ 設 置 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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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一、每校以設置教官二員為最低基準,並得設置上校教官一│
│ 專 │ 員。 │
│ 校 │二、各校中校以下軍訓教官達四人以上,得設置上校以上軍│
│ 院 │ 訓室主任。 │
│ │三、各校上校以上員額納入各校教官員額編制總員額列計,│
│ │ 上校以上員額計算,以中校以下教官人數為基準:六員│
│ │ 以下,學校可置上校以上員額為一員;七員至十二員,│
│ │ 可增置上校教官一員,學校上校以上員額為二員;十三│
│ │ 員至十八員,可增置上校教官二員,學校上校以上員額│
│ │ 為三員,以此類推。 │
│ │四、全校日間部男學生四百七十五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
│ │ 每增加四百七十五人得增置教官一員;日間部女學生七│
│ │ 百二十五人得設置一位教官,每增加七百二十五人得增│
│ │ 置教官一員;夜間部、進修推廣部及研究所等學生,不│
│ │ 分男女,學生一千一百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每增加│
│ │ 一千一百人得增置教官一員。 │
│ │五、學校申請將級軍訓室主任,學生人數須超過一萬人以上│
│ │ ,且教官員額編制,上校二員以上及中校以下教官十三│
│ │ 員以上,由教育部視將級員額狀況,辦理薦選作業。 │
│ │六、女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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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一、男生在六班以下置教官一員,七班至十二班增置教官一│
│級│立│ 員,十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則增置教官一員。 │
│中│一│二、女生在十班以下置教官一員,十一班至二十班增置教官│
│等│般│ 一員,二十一班以上,每增加十班則增加教官一員。 │
│學│高│三、全校學生在二十四班以上置中校主任教官一員。 │
│校│中│四、女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
│ │高│五、每校以設置教官一員為最低基準。 │
│ │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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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一、十班以下置教官一員,十一班至二十班增置教官一員,│
│ │立│ 二十一班以上,每增加十班則增加教官一員。 │
│ │女│二、每校學生在三十班以上者置中校主任教官一員。 │
│ │子│三、男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
│ │高│四、每校以設置教官一員為最低基準。 │
│ │中│ │
│ │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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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一、全校日間部男學生三百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超過三│
│ │立│ 百人者,每增加三百人得增置教官一員;日間部女學生│
│ │一│ 五百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超過五百人者,每增加五│
│ │般│ 百人得增置教官一員;夜間部、進修推廣部等學生,不│
│ │高│ 分男女,學生九百人以下得設置一位教官,每增加九百│
│ │中│ 人得增置教官一員。 │
│ │高│二、上列學生人數超過教官設置基準之男女學生數,於計算│
│ │職│ 時員額時,餘數可按比例併計。 │
│ │ │三、各校軍訓教官設置員額達四人以上,得置中校主任教官│
│ │ │ 一員,其員額納入各校教官編制總員額列計。 │
│ │ │四、女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
│ │ │五、每校以設置教官一員為最低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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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一、十班以下置教官一員,十一班至二十班增置教官一員,│
│ │立│ 二十一班以上,每增加十班則增加教官一員。 │
│ │進│二、每校學生在三十班以上者置中校主任教官一員。 │
│ │修│三、女教官員額視學校實際需要,適宜編配。 │
│ │及│四、每校以設置教官一員為最低基準。 │
│ │夜│ │
│ │間│ │
│ │部│ │
│ │學│ │
│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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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記│一、中校與少校階以下教官之設置,採總量管制之方式辦理│
│ │ ,比例如下: │
│ │ (一) 大專校院: │
│ │ 中校與少校階以下教官以二比一之比例設置;非屬二│
│ │ 比一之比例者,則以置高階為原則。 │
│ │ (二) 高級中等學校 (含職業學校) 中校教官與少校階以下│
│ │ 教官之設置以一比一之比例設置;非屬一比一之比例│
│ │ 者,則以置高階為原則。 │
│ │二、學校軍訓教官員額律定,公立學校按學校組織員額設置│
│ │ 基準辦理。私立學校,高於本部設置基準編制者,以本│
│ │ 部為準;低者,按學校需求辦理。 │
│ │三、五年制私立專科學校或私立學校五年制專科部教官員額│
│ │ 設置,日間部一至三年級依私立一般高中高職學生數計│
│ │ 算教官員額,四年級以上、夜間部及進修推廣部按大專│
│ │ 校院標準計算。 │
│ │四、學校需求教官員額,以低於基準且缺額較多者,優先檢│
│ │ 討,由本部依教官員額狀況,於每學年度寒暑假前辦理│
│ │ 員額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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