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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本部施政計畫之「本國

  語文教育推廣」,培養國民本國語文能力,加強辦理本國語文

  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

  (三)登記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立案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及經費項目基準: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

      )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

      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至

      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

      之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2、對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之補助以部分

      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所需策辦之專案經本部

      同意者,得全額補助。

    3、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以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

      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每案不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每年

      度至多補助二案為原則。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

      務費)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核實編列申請。

    2、申請本部補助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計畫如向其

      他機關團體提出申請,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同一案件不得向本部其

      他單位重複申請。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推動臺灣母語日計畫。

    2、推動本國語文教育。

  (二)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辦理本國語文字辭

    典編修、語料蒐集及配合本部政策執行相關工作。

  (三)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本國語文教育相關之學術

    會議、研討會、講(研)習會、論壇、博覽會、觀摩活動

    、競賽活動、學習課程活動及編輯製作語言參考用資料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登記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立案團體:

      (1)申請期限(分二期受理):

        第一期: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

                          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第二期: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

             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於本目之(1)所定期限內(以郵戳為

             憑)。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

             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

             此限。檢附計畫申請表、經費申請表

             、實施計畫書及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

             影本一份,備文向本部申請。

      (3)申請資料不全、逾期、曾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而再

        提出申請、未備文及法人未附登記證書或立案團

        體未附立案證書影本者,不予受理。

      (4)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還。

    2、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

      關(構):依本部規定期限,研擬工作計畫及經費申

      請表,向本部申請。

  (二)審查原則:

    1、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就活動計畫之完備性、可行性、

      預期效益、教育意義、規模大小、政策配合度、經費

      編列之合理性、及過去執行成效等予以審查核定,並

      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

      ,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形下,應優

      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申請案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2)曾受本部補助,未於時間內辦理結報且未申請展

        期。

      (3)過去辦理情形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或未配合審

        查結果辦理。

      (4)屬單位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六、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計畫產

    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

    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

    告(包括成果報告表及審查結果所需提報資料)、本部計

    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

    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二)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

    不足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

    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前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依本要點受理補助計畫,應依本部規定提報執行進度

      、整體經費或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

      進行成效考核。

    2、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

      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

      ,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3、經本部核定之計畫其變更未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報經本

      部核准者,除督導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或

      不予補助。

    4、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

      ,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下年度扣減

      該賸餘款項目相對款額。

  (二)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必要時本部

    得實地訪視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

    強改進外,並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

    據;辦理績優者,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三)本部得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

    究機關(構)執行各項補助款期間,視需要配合邀請學者

    專家、會計單位隨時訪視抽查之。

  (四)本部得於受補助單位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

    家、會計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

    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

    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本要點獲補助所產生之各項著作,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

    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

    、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

    學及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