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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本國語文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本國語文教育,提升全民本國語文素養,特設本國語文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本國語文教育政策、研究、推廣之相關諮詢。
(二) 作為本國語文教育政策與相關研究、推廣事項之溝通平臺。
(三) 指導各項本國語文教育政策相關研究及執行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及本國語文領域顧問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 具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實務經驗者。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 本會得設工作分組,由部長聘(派)委員擔任各組召集人。
六、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七、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終身教育司辦理。
八、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