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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作業原則
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  本作業原則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作業原則所稱公立學校,指各級政府設立之各級學校;私立學校,
    指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指預算編列之
    政事別歸屬教育支出之教育館所。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公私立各級學校
    附屬機構之財務報表,應依據本作業原則公告。



四  實施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或分預算之公立學校、附屬機構及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
    月內,將現金收支概況表、作業收支決算表、作業收入明細表、作業
    支出明細表、現金流量決算表、平衡表,依據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 規定報表格式 (如表 A1 至 A6 ) ,於學校網站公告,上述報表之
    決算金額,若經審計部修訂者,應於審計部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
    修正。



五  私立學校及附屬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現金收支概況表、收支餘絀表、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表、現金
    流量表、平衡表、依據本部規定報表格式 (如表 B1 至 B6),於學校
    網站公告,上述報表之決算金額,若經本部修訂者,學校應於收到本
    部修訂函後一個月內修正。



六  實施普通基金單位預算之公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
    束後四個月內,將歲入來源別決算表、歲出機關別決算表,依據本部
    規定報表格式 (如表 C1 、C2) ,於學校或機構之網站公告,上述報
    表之決算金額,若經審計部修訂者,應於審計部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
    月內修正。



七  實施特種基金單位預算之公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直轄市、縣 (市
    )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
    歲入來源別決算表、歲出機關別決算表,依據本部規定報表格式 (如
    表 D1 、D2) ,於學校、機構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網站公告,
    上述報表之決算金額,若經審計部修訂者,應於審計部審核報告公告
    後一個月內修正。



八  本作業原則四至七所列之各項財務報表,其會計科目與公、私立學校
    或其他教育機構編製決算報告所使用會計科目不一致者,可逕以學校
    或機構決算報告所使用之會計科目編製本作業原則所訂之財務報表。



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公告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
    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之網址。公、私立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無設置資訊
    網站者,應將本作業原則所訂相關財務報表,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
    月內,函送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其資訊網站公告。



一○  公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會計年度結
      束後四個月內,將單位決算或附屬單位決算,於學校、機構或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圖書館 (室) 公開陳閱,上開報表之決算金額
      ,若經審計部修訂者,應於審計部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修正。



一一  其他教育機構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若無設立圖書館 (室) ,其
      公開陳閱單位決算或附屬單位決算之場所,可以閱覽室或其他場所
      代替。



一二  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內,將會計師查核報告、決算報
      告,於學校圖書館公開陳閱。



一三  公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單位決算或附屬單位決算,私立學校會計
      師查核報告、決算報告,於圖書館、閱覽室或其他場所公開陳閱時
      間,應連續陳閱達三年以上。



一四  公、私立各級學校附屬機構之財務報表,應於學校及附屬機構網站
      分別公告。



一五  本作業原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