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本作業原則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作業原則所稱公立學校,指各級政府設立之各級學校;私立學校,
指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指預算編列之
政事別歸屬教育支出之教育館所。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公私立各級學校
附屬機構之財務報表,應依據本作業原則公告。
四 實施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或分預算之公立學校、附屬機構及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
月內,將現金收支概況表、作業收支決算表、作業收入明細表、作業
支出明細表、現金流量決算表、平衡表,依據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 規定報表格式 (如表 A1 至 A6 ) ,於學校網站公告,上述報表之
決算金額,若經審計部修訂者,應於審計部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
修正。
五 私立學校及附屬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現金收支概況表、收支餘絀表、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表、現金
流量表、平衡表、依據本部規定報表格式 (如表 B1 至 B6),於學校
網站公告,上述報表之決算金額,若經本部修訂者,學校應於收到本
部修訂函後一個月內修正。
六 實施普通基金單位預算之公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
束後四個月內,將歲入來源別決算表、歲出機關別決算表,依據本部
規定報表格式 (如表 C1 、C2) ,於學校或機構之網站公告,上述報
表之決算金額,若經審計部修訂者,應於審計部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
月內修正。
七 實施特種基金單位預算之公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直轄市、縣 (市
)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
歲入來源別決算表、歲出機關別決算表,依據本部規定報表格式 (如
表 D1 、D2) ,於學校、機構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網站公告,
上述報表之決算金額,若經審計部修訂者,應於審計部審核報告公告
後一個月內修正。
八 本作業原則四至七所列之各項財務報表,其會計科目與公、私立學校
或其他教育機構編製決算報告所使用會計科目不一致者,可逕以學校
或機構決算報告所使用之會計科目編製本作業原則所訂之財務報表。
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公告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
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之網址。公、私立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無設置資訊
網站者,應將本作業原則所訂相關財務報表,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
月內,函送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其資訊網站公告。
一○ 公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會計年度結
束後四個月內,將單位決算或附屬單位決算,於學校、機構或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圖書館 (室) 公開陳閱,上開報表之決算金額
,若經審計部修訂者,應於審計部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修正。
一一 其他教育機構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若無設立圖書館 (室) ,其
公開陳閱單位決算或附屬單位決算之場所,可以閱覽室或其他場所
代替。
一二 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內,將會計師查核報告、決算報
告,於學校圖書館公開陳閱。
一三 公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單位決算或附屬單位決算,私立學校會計
師查核報告、決算報告,於圖書館、閱覽室或其他場所公開陳閱時
間,應連續陳閱達三年以上。
一四 公、私立各級學校附屬機構之財務報表,應於學校及附屬機構網站
分別公告。
一五 本作業原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