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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作業原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原則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公立學校,指各級政府設立之各級學校;私立學校
    ,指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指預算編
    列之政事別歸屬教育支出之教育館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學校財團法人
    與私立學校附屬機構,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財務報表公告。  
四、本作業原則所稱財務報表,指會計月報及決算書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公立學校與其他
    教育機構應分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直轄市政府主計處規定之書
    表格式編製財務報表。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
    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一致規定)所定書表格式,編製財務
    報表。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公立學校與其他
    教育機構,應於規定期限編製會計月報及決算書表,並分別於完成
    後三日內及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直轄市、縣(市)政府、
    學校或機構之網站公告。  
    財務報表編報期限及應公告之表件,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與直轄市
    政府主計處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決算書表之金額,經審計機關修正者,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報告公告
    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六、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編製會計月報及決算書
    表,並分別於完成後三日內及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學校網
    站公告。私立學校附屬機構決算書表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於學校及附屬機構網站分別公告。  
    財務報表之編報期限應依一致規定辦理。會計月報應公告總分類帳
    各科目彙總表;決算書表應公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包括財務報告及
    查核附表)及一致規定所定之各類決算表,其餘得視實際需要,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會計月報金額有修正者,應於修正完成後於三日內重新公告。決算
    書表之金額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者,學校應於收到修正函
    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七、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公告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
    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之網址。  
八、公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決算書
    表於學校或機構之圖書館(室)公開陳閱連續達三年以上;上開報
    表之決算金額,經審計機關修正者,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報告公告後
    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九、其他教育機構無設立圖書館(室)者,其公開陳閱決算書表之場所
    ,得以閱覽室或其他場所代替。  
十、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決
    算報告,於學校圖書館公開陳閱連續達三年以上。  
十一、依本作業原則於網站公告之財務報表,會計月報應連續公告達一
      年以上;決算書表應連續公告達三年以上。公開內容如涉及個人
      資料,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之虞者,應予遮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