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五條
規定,鼓勵學生利用課餘至校外學習專業知能及職場經驗,充分利用
業界及社會資源,藉以結合理論及實務經驗,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及效
果,並作為學校審查及採計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學分之依據
,以補抵應修得或加計畢業學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所屬國立及主管私立職業學校日、夜間部各職
業類科、高中附設職業類科、高中或高職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之學生。
三、本要點所稱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指學生於寒暑假、例假日或課餘時
間等,至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從事學
校正式課程之外與就讀類科課程相關之學習活動或成果。
四、本要點學分採計原則如下:
(一)學生在學期間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依其所讀類科相關
程度及學習時數,每學期得採計一學分至三學分,修業年限內合計
最高得採計十八學分。
(二)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與所讀類科相關程度分為極相關、高相關
及基本相關。極相關者,以七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為原則;高相關
者,以一百四十四小時採計一學分為原則;基本相關者,以二百十
六小時採計一學分為原則,均依下列學分採計對照表規定辦理。
┌─────┬──┬──┬──┬──┬──┐
│\ \時 │ │ │ │ │ │
│相\學\數│ │ │ │ │ │
│關程\分\│72 │144 │216 │288 │432 │
│ 度 \數│ │ │ │ │ │
├─────┼──┼──┼──┼──┼──┤
│極相關 │1 │2 │3 │\ │\ │
├─────┼──┼──┼──┼──┼──┤
│高相關 │\ │1 │\ │2 │3 │
├─────┼──┼──┼──┼──┼──┤
│基本相關 │\ │\ │1 │\ │2 │
└─────┴──┴──┴──┴──┴──┘
(三)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與所讀類科相關程度,由學校依學生實際
學習內容認定之。
五、本要點實施方式如下:
(一)學校應成立「校外學習成就及教育訓練學分採計審查委員會」受理
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學分採計申請及審查相關事。委員會由校
長、教務主任(校務主任)、實習主任、科主任、組長、輔導教師
、導師、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等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
指定相關主任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二)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場所,得由校方推薦或自行接洽;自行接洽場
所應先經學校「校外學習成就及教育訓練學分採計審查委員會」審
核通過。
(三)學生前往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場所,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向學校提
出申請,經審查核可者,始得採計學分。
(四)學生於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期間,應定期書寫學習報告(含工作內
容及心得),並經學習機構評閱,以為學校學分數採計之參據。
(五)學生於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場所學習期間,應將學習情形詳實記載
於學習報告中,於學習結束後、學校規定期限內,繳交予學校。
(六)學校應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學生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情形。
(七)學生於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由學習機構依成績考
核表項目考評,並掛號郵寄至學校。
(八)學校收到學生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表及學習報告後,應擇
期召開「校外學習成就及教育訓練學分採計審查委員會」審議,決
議事項應詳實記錄。
(九)前款會議審查資料應包含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工作年資
、工作經驗、工作成就、成績考核表、學習報告及結業證書等。
(十)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學分視同校定選修學分,其科
目名稱為「校外學習Ⅰ–Ⅵ」。
(十一)各校得依實際需要,於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中,訂定學分抵免
相關事宜。
六、學分採計所需表件,包含申請表、成績考核表及學習報告等,由各校
依實際需要訂定之。
七、建教合作之學分採計,依建教合作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