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並
強化學校與職場連結,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目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下列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二)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三)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校外學習成就:指學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取得與就讀專業群
、科、學程課程相關,由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或全國性、國
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之成就。
(二)校外教育訓練:指學生在學期間於寒暑假、例假日或課餘時
間,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
或就業導向之職業訓練機構等場所(以下簡稱學習機構),
參加與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相關之進修、實習、學習
或訓練。
四、學校為審查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符合課程規定要求及
學分或成績採計,應組成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審查委員
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教務主任、實習主任、進修部主任、科
主任、導師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社區人士、家長代表、學者或業界代表相
關人員等參與。
審查會由校長指定業務主管一人,兼任執行秘書。
五、學生申請參加校外教育訓練,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經審查會審
查通過及學校核准後,始得為之。
六、學生於校外教育訓練期間,應定期書寫工作內容及心得之學習報
告,並經學習機構評閱,作為學分或成績採計之參據。
學校應指派教師,定期或不定期赴學習機構了解學生校外教育訓
練情形。
七、學生應依學校規定期限,檢具技能證照、獲獎證明、學習報告或
訓練證明等文件,向學校申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或
成績採計。
學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召開審查會審查之。
八、學分採計原則如下:
(一)採計之學分,得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相關科目之學分,以採
計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之專業及實習科目為限。
(二)抵重修學分之科目,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抵免修、補修學
分之科目,授予學分,成績一欄登錄為「抵免」,不列入學
業及升學相關成績計算。
(三)採計之學分未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科目,得以學習成就或教
育訓練為選修科目名稱,登載取得學分數。
九、進修部成績採計原則如下:
(一)採計之科目節數,得抵免修習科目節數,以採計就讀專業群
、科、學程課程之專業及實習科目為限。
(二)抵免修之科目節數,成績一欄登錄為「抵免」,不列入學年
成績計算。
(三)採計之科目節數,得抵就讀專業群、科修習後經補考仍不及
格之專業及實習科目,成績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十、學分及成績採計基準如下:
(一)校外學習成就:
1、取得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
(1)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每
張採計三節。
(2)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六學分;在進修部,每
張採計六節。
(3)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
或六節。
2、取得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
勝以上者:
(1)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
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三節。
(2)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採計六學分;在
進修部,採計六節。
(3)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
或六節。
(二)校外教育訓練:
1、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相關程度及學習時數,每學期
採計一至二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至二節。
2、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課程相關程度,分為高相關及
基本相關:
(1)高相關者:以七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
採計一節。
(2)基本相關者:以一百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
部,採計一節。
(三)前二款之學分或成績採計,於修業年限內,合計最高採計二
十四學分;在進修部,最高採計二十四節。
十一、學校得依實際需要,於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中,訂定學分及
成績採計、抵免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