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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終身學習、社區教育、社會童軍教育、
          新移民教育、社區婦女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營造終身學習環境,提升
          人力素質,推動多元體驗學習,激發創新能力,建構終身學習社會,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國立社教機構及研究機關(構)。

(三) 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 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
    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
    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最高補助
    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兩目限制。

(二) 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三) 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本部其他計畫補助經費;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
     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 統整性、跨直轄市、縣(市)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推動終身學習及社區教育政策計畫:

(1) 配合本部終身學習及社區教育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計畫。

(2) 推動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推動社區教育所需之教學器材及設備、空間環境工
     程相關之設計費、工程費及室內裝修所需經費(不包括新建、改建及重建)。

2、推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1) 結合各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共同規劃及推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2) 弱勢族群、原住民童軍體驗營。

(3) 社區服務,推動樂齡童軍體驗活動。

(4) 童軍訓練、露營、考驗營活動、培訓、研習及研討會。

(5) 童軍設備及訓練設施維護。

3、推動新移民學習中心營運及推展計畫:

(1) 多國語言文化學習課程。

(2) 多元文化學習活動。

(3) 技能輔導課程。

(4) 地區人文藝術特色活動。

(5) 人力培育課程。

(6) 其他彈性自主課程。

(7) 空間、設備、設施充實及改善。

4、推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1) 支持多元型態家庭女性。

(2) 增進女性消費意識及權益。

(3) 強化女性生命歷程及角色。

(4) 推展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觀念。

(5) 擴展女性社會參與及全球化視野。

(6) 性別平等教育及成長。

(7) 研發婦女終身學習教案教材。

5、辦理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公共安全、消費者保護等相關事項。

(二) 國立社教機構、國立研究機關(構)及民間團體:

1、推動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計畫:

(1) 推動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之研討會及學習計畫。

(2) 培訓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人才活動及研習。

(3) 多元社區特色學習活動。

(4) 培養終身學習能力及方法之課程。

(5) 以終身學習理念為宣導主體之學習計畫及推廣活動。

(6) 其他促進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2、推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1) 支持多元型態家庭女性。

(2) 增進女性消費意識及權益。

(3) 強化女性生命歷程及角色。

(4) 推廣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觀念。

(5) 擴展女性社會參與及全球化視野。

(6) 性別平等教育及成長。

(7) 辦理青少女科普教育活動。

3、推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1) 推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2) 弱勢族群、原住民童軍體驗營。

(3) 社區服務,推動樂齡童軍體驗活動。

(4) 辦理童軍訓練、露營、考驗營活動、培訓、研習及研討會。

4、推動社區大學發展:

(1) 推動社區大學發展研討會、工作坊或研習。

(2) 社區大學師資或人才培訓。

(3) 其他促進社區大學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5、辦理社會層面之交通安全教育主題宣導活動及研習培訓。

五、申請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同一計畫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二)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內涵欠詳實或表件欠缺。

(三) 前一年度獲本部補助,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四) 逾期申請。

(五) 休閒聯誼旅遊性質之活動、例行性之會務、宗教民俗慶典活動、各類競(比)
     賽及童軍慶祝活動。

(六) 申請推動社區大學發展計畫者,已接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社區
     大學計畫。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 推動終身學習及社區教育政策計畫、新移民學習中心營運及推展計畫、社區婦
     女教育計畫及辦理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公共安全、消費者保護
     等相關事項,均依本部公布內容及所定計畫申請期間為準。

(2) 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①申請期間: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每年申請一次,每次最多四案。

③申請文件:活動計畫一式八份。

 

2、國立社教機構、國立研究機關(構)及民間團體:

(1) 申請期間分二階段:

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每次申請至多二案。

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每次申請至多二案。

 

(2) 申請文件:申請表件、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團體立案證明影本一式五份;計
               畫書應敘明向學員收費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 申請程序: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申請文件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

3、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二目申請期
    間及申請件數之限制。

(二) 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

(1) 由本部採行政審查、交付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審查,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單
     位到場說明或赴實地勘查。

(2) 審查如採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形下,應衡平
     性別比例,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審查原則:審查活動目的與必要性、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
              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銷、結報、計畫產生收入
    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並得派員、邀請學者專家
     或委託專業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查核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
     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未依計畫內容辦理、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
     行,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計畫核結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下一年度或下一申請
     案之補助,並得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二) 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1、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

2、各項辦理成果,得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等之考核項目。

3、辦理績優者,得依權責辦理敘獎、另定獎勵措施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
    並得從優核給下年度補助額度。

4、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
    餘款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作為以後
    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計畫如有延期或變更,應於事前報本
     部同意。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
     原補助案件之核定,並收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必要時並得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兩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四) 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

(五) 依本要點規定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受補助單
     位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
     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