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施政計畫。
二、目的
(一)為鼓勵中華民國十六至三十歲之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提供多
元國際事務研習培訓、國際參與及交流機會,並促進青年國際視野
及競爭力。
(二)激發青年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村成
員義務,進而促進與國際永續且多元合作關係。
三、補助對象及範圍:本署因應推動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需要,所核準之相
關項目及專案活動,以補助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大專校院
、高中職、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辦理或參加國內及國際(含兩岸)會議
、論壇或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依據本署相關專案活動經費,予以部分補助,惟獲補助者須自行籌
措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針對弱勢青年(含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偏遠地區青年,
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惟除具特殊
原因經報本署同意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
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
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受理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核
定)表(附表1)及相關文件寄(送)達本署「100臺北市徐州路5號14
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六、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 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根據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據補助案件
審查考量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 獲本署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含
電子檔)及相關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若自籌款項未達計畫
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
,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署相關專案規定,檢附成果報告、領據(請註明單
位統一編號)、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經
費收支結算表(附表2)、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等資料。
(四) 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專
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
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個人者,應將符合本署核
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
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七、審查考量原則: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審查原則辦理。
八、 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得視需要隨時了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
(二)本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將視需要不定期進行查核。
(三)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
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
五年。
(四)獲補助者,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檢
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表3)函報
本署辦理,並徵得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五)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計畫變更徵得本署書面
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
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七)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
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
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
申請案件。
(九)獲補助者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
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件。
(十)獲補助者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一)本署得視需要邀請獲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
九、注意事項:
(一) 獲補助者需協助宣傳本署青年旅遊相關服務(http://youthtravel.tw)
及iYouth青年國際圓夢平臺(http://iyouth.youthhub.tw)相關
事宜(含加入會員),並將活動成果報告上傳。
(二) 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十、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