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使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輔導所屬中、小學
    校及所屬中、小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辦理學校午餐業務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地方政府輔導學校及學校辦理學校午餐,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 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 訂定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 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織
    及運作,由地方政府定之。


五、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並應優先使用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



六、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午餐費,其收費機制及費額,由地方政府納入代
        收代辦費用收取規定中規範。

    前項收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一) 主副食、食油、調味品。
 (二) 水電費(依全校比例分擔)、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三) 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
 (四) 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五) 廚工人事費。


七、學校自辦午餐供應得雇用廚工,廚工之雇用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廚工之資格條件、上班時間、廚工與用餐學生人數比例等,由
    地方政府或學校定之。


八、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學校辦理午餐應填載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表、午餐費收支結算表及相關
    報表,其報表格式及內容,由地方政府定之。


十、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
    由地方政府定之。


十一、地方政府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預算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但捐款
      者已指定對象,其用途具體明確,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並能
      迅速辦妥者,得在不任意變更用途情形下,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學
      校。


十二、學校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製作統一收據予捐款者。
   (二) 捐款應納入學校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三) 造具印領清冊,並不得重複請領貧困學生午餐補助費。


十三、學校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當年度如有結餘應留存專戶專款
      專用,除必要支付,或依規定須將補助款繳回外,其餘結餘款,均
      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前項結餘款之管控機制,由地方政府訂定之。



十四、學校應確保每位貧困學生得及時獲得補助。

   地方政府應定期查核所屬學校執行補助貧困學生午餐之情形,必要時得
   不定期查核之,並建立獎懲機制。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辦理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執行補助貧困學生午
   餐情形之抽查,抽查結果函送地方政府作為前項獎懲之參考。

 



十五、非屬家長無力支付午餐費之情形,學校應勸導其依規定繳納,必要
      時得依相關法令採取適當方式催繳。


十五之一、學校辦理午餐應定期檢討經營效能並嚴格管控供應品質,確保
          學生用餐權益。
          學校午餐有用賸飯菜,為珍惜資源有效運用及照顧貧困學生,
          學校得建立相關機制,提供貧困學生。


十六、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地方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
      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