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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國民
    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並結合社會資源,提供中輟復學學
    生適性教育,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中央機關及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
      則,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最高補助比
      率上限,第一級為百分之四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
      之九十;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二)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最高補助
      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三)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預防性項目:
    1.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
    2.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認輔適應困難、有中
      輟之虞或復學等高關懷學生。
    3.加強原住民學生、單親(失親)家庭學生輟學預防與復學輔導及就讀,並辦理
      相關輔導活動。
    4.辦理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程。
    5.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
(二)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項目:
    1.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絡,並辦理青少年
      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
    2.督導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3.協調社政單位或結合立案民間團體、退休教師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
      如進行個案訪談、電話訪談、家庭訪視或辦理營隊等工作。
    4.辦理所屬學校「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上線研習。
    5.規劃所屬中輟輔導替代役男之輔導責任區制度建立,並聘請專業督導帶領及提
      升役男輔導相關知能(附件一)。
    6.成立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協助所屬學校處理有關中輟生相關問題。
    7.辦理中介教育措施及高關懷課程教師知能研習。
(三)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中輟生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經復
      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通過,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者,得安排就讀慈輝班或資
      源式與合作式中途班(實施計畫如附件二、三);其課程規劃以九年一貫課程
      綱要內涵為基礎,得考量學生需求及特性,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其須施
      以技藝教育者,應配合本署技藝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
(四)獨立式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置,收容安
      置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定安置施以二年選替教育個案,並經本署認可之獨立式
      中途學校。
(五)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
    1.彙整統計並研究分析所轄中輟生輟學及再輟原因,並研擬解決方案及因應策略
      。
    2.辦理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邀集各相關局處共同檢討並提出改進策略
      。
    3.辦理訪視並督導改進。
(六)民間團體: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動。
(七)其他經本署核定之專案補助項目。

五、申請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整合相關資源
      ,就下列工作項目擬具整體中輟生預防、追蹤、復學輔導及就讀計畫,並填列
      申請表、經費預算表、檢核表(如附件四),並將整體計畫彙整成冊,函報本
      署,遇有特殊情形,得於學期中另提單項計畫函報本署;其與民間團體合作者
      ,應另檢附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1.預防性項目:計畫中應載明中輟生復學督導會報、強迫入學委員會委員名單、
      預定辦理期間及各職責分工、所屬原住民、單親家庭重點學校名單、學生數及
      預計辦理活動等詳細內容;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程之申請,依預防中輟高關
      懷課程計畫辦理(如附件五);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
      作計畫之申請,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六)擬訂輔導計畫及填列經費申請
      表辦理。
    2.通報、追蹤、復學輔導項目:應結合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擬訂有關中輟生通報
      、追蹤、復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附件七)連同計畫向本署申請;與社
      區青少年輔導資源座談者,應詳列與會名單、活動內容、預計辦理場次、預計
      達成目的等。
    3.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
   (1)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所屬慈輝班經費需求,依「經費補助基
      準表」審核後,併同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八),向本署申請。其中正式
      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
      應。
   (2)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辦理學校(資源式)或與
      民間團體合作(合作式),依本署政策及「經費補助基準表」,擬訂所屬中輟
      復學生就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附件八),連同計畫向本署申請。
    4.中途學校:其課程規劃應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及各級學校課程綱要進
      行外,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彈性之課程,以提供多元選替教育之
      服務。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
      入基本需求支應;個案安置費用,由個案來源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裁定
      之地方法院支應;其餘不足之經常性費用,由獨立式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填列申請表並檢附所屬學校計畫(含
      經費概算)向本署申請。
    5.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擬訂有關中輟生業務督導、中輟成因與因應策略、
      中輟成效之評量與經驗傳承計畫,並填列如附件七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辦理
      中輟生輔導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之計畫,應詳列擬邀請對象、活動辦
      理方式、內容及預計達成效益。
 (二) 民間團體:
    1.每半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2.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1)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2)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
      日受理申請。
   (3)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4)每年十月至十一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3.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函送
      本署提出申請。
    4.申請文件: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九)、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請
      至本署網站下載)、團體立案證明影本。計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
      位贊助之經費。
    5.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6.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即撤銷該補助
      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審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補助案,由本署依行政程序核定,
    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
(二)各項經費編列基準,依本署相關規定及本原則「經費補助基準表」辦理。本項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受補(捐)助民間團體該計畫經
      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費核撥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及表件辦理;經費支用不合規定者,應依
      規定追繳補助款項;受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各項活動應依提報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計畫。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前報本署核定者,不在
      此限。
(五)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執行結束後一
      個月內,應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十、附件十一)、計畫項目經費核
      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六)受補助民間團體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缴回,另受補助
      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辦理繳回作業。

八、督導考評: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中輟生預防、追蹤、通報、復學輔導及就讀等工作
      列入年度相關評鑑、訪視或督學視導項目,確實考核;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
      學校或有關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二)本署為評估中輟生輔導執行成效,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計畫實施成
      果,列入年度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要項之一,並據以調整下年度補助經費
      額度;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民間團體有關人員,直轄市、縣(市)政
      府得列入本署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之獎勵對象。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署審查,必要時本署得實地訪視審查。審
      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
      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申請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
      限之銷毀,應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
      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
      確實辦理者,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
      補助一至五年。
(五)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本工作原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原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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