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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臺灣研究國際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推動並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
    院與本部認可之外國大學及學術單位進行以臺灣研究為主旨之學術合
    作與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灣研究,指以臺灣為研究主體之學術研究領域。


三、補助對象: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赴外國大學設立臺灣研究講座。
(二)派遣教師赴外國大學教授臺灣研究學分課程。
(三)合作研發臺灣研究課程。
(四)設立臺灣研究來臺進修獎助學金。
(五)辦理臺灣研究訪問學者短期來臺進修、講學及合作研究。
(六)共同辦理有關臺灣研究之教學及研究計畫。
(七)與外國大學及學術單位合作蒐集及建置臺灣研究史料資料庫。
(八)其他經本部認可與臺灣研究相關之補助項目。



五、受理時間:各校應於計畫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當年一月十五日止,
  向本部申請補助當年八月一日起實施之臺灣研究國際合作計畫。

六、申請方式:各校應審慎評估執行力並審酌經費收支概算,提報具體合
    作交流計畫,備函循行政程序逕送或層轉本部,未依規定辦理或資料
    未完備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繳附下列資料一式五份: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學術合作交流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二)。
(三)對方學校或單位簡介(含中文摘要)。
(四)經費收支概算表(格式如附表三)。
(五)其他有助審核之文件或資料。


七、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就申請案之重要性及預期效益進行書
    面審查,本部視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依審查評分高低,擇優審議補
    助額度,於當年五月一日前函知申請之各校。


八、審查原則:
(一)申請之各校以前年度辦理成果。
(二)所報國際合作計畫之卓越性、重要性、前瞻性及可行性。
(三)外國合作學校及計畫參與人員之國際學術地位。
(四)是否具推廣海外臺灣研究效益或促進學術外交。
(五)申請學校提供配合項目及是否編列配合款。
(六)外國合作學校提供配合項目及是否編列配合款。


九、補助項目:
(一)補助經費項目編列得包括業務費及國外差旅費,其中國外差旅費原
      則上以補助直接或最短航程往返經濟艙機票及生活費為主。
(二)補助經費項目編列不得包括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
      (包括內部水電、電信、燃料及設備維護費)。


十、撥款: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各校,應於當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正式領據
      、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報本部。
(二)補助經費執行期程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十一、核銷:
      受補助之各校應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成果報告(含外國合作
      學校所撰效益評估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格式如附表四
      ),備文報本部辦理核結,相關支出單據及憑證留校備查。


十二、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之各校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建置臺灣研究國際合作
        計畫專屬網址,並隨時更新執行進度及成果,俾利本部查核。
  (二)各校辦理完竣後,應辦理該計畫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執
        行成果及經驗交流。
  (三)本部得視需要,函請駐外單位派員訪視相關外國學校,實地瞭解
        辦理成效,並列入下年度補助申請案重要考量。
  (四)經本部核准得採逐年依辦理成效續予補助者,應於每年八月十五
        日前提交成果報告,由本部召開審查會,依補助案之執行進度及
        成果進行考評,作為續予補助之審核依據。


十三、受補助案智慧財產權歸屬:
      受補助案研究成果之著作財產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本部所有。


十四、補助限制:
  (一)同一合作計畫已獲本部補助者,不再予以補助,如經本部發現有
        重複補助之情形,應予追繳補助款。同一合作計畫經本部核准,
        得採逐年依辦理成效續予補助者,補助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
  (二)本要點採部分補助,一經核定,本部不再追加補助總體計畫所涉
        其他費用。


十五、其他:
      本部核定補助之合作計畫,有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辦理之情事,
      未事先報經本部核准者,本部得取消補助資格,並追繳全部或部分
      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