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縮短大專校院學生
畢業與就業間連結之平台落差,建立產學合作創業就業機制,結
合各部會產業發展之資源,引導大專校院學生就業機會,實施大
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計畫分二階段辦理:
(一) 第一階段:由設有育成單位公私立大專校院提出補助申請,
並經審查通過,給予補助。
(二) 第二階段:採創業計畫成效評選方式辦理,評選方式依本
署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績優創業團隊補助規定辦理。
三、第一階段申請作業:
(一) 申請對象:
1、設有育成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2、創業團隊至少三人組成,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為
近五學年度(包含應屆)畢業生,其餘團隊成員可為社
會人士或在校生。每人以參與一組團隊為限。各團隊之
代表人應為近五學年度畢業者;其相關資格如下:
(1) 申請計畫之創業團隊應為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
且於計畫申請時,未申請公司行號設立者。
(2) 團隊成員均應未曾接受本計畫補助,且為本國籍
人士,屬男性者,應役畢或免役,但團隊成員屬
在校生者,得不受役畢之限制。在校生須以就讀
碩博士生為限,並檢附在學證明。各成員於計畫
執行期間應全職投入本計畫,不得在他處任職工
作(在職專班學生亦同)。
(二) 申請方式:
1、每校所提申請計畫以十案為限,由各校院育成單位檢具
創業團隊營運計畫書及育成輔導計畫書各一式八份,向
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
2、應屆畢業生之畢業證明文件至遲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另行
送達外,各項申請文件應於六月十五日前,送達本署或
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期或申請對象不符規定者不
予受理。團隊成員畢業生須檢附「最高學歷」、「無學
籍切結」之文件。
四、第一階段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
提申請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創業團
隊列席報告,審查結果由本署於八月十四日前公告為原則。
(二) 審查項目:
1、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開發技術經驗。
2、學校育成輔導能力。
3、計畫目標。
4、產業分析、市場分析及SWOT分析。
5、產品與服務說明、營運模式說明。
6、財務規劃。
7、預期效益
(三) 評選原則:曾參與創業競賽或獲得產學合作各類獎項為優
先擇選對象,並以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
域類別之申請計畫案各占三分之一為評選原則,本署得視
報名及審查評選情形,調整各產業領域類別入選名額。
五、經費分配:
(一) 補助原則:
1、第一階段:近五學年度畢業生提出創業申請計畫,經審
核通過並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創業六個月者,依創業
計畫完整性,由本署補助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
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原則。
2、第二階段:獲第一階段補助基本開辦費之團隊經參與本
署創業計畫成效評選且成績績優者,本署得再補助新臺
幣二十五萬元至新臺幣一百萬元創業開辦費。
(二) 經費編列原則:經費編列表應包括學校育成費用及創業團隊
開辦費用,其編列原則如下:
1、學校育成費用得編列業務費與雜支,報請本署同意者得
編列人事費。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費、諮詢費、
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等科目為原則,
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作業要點規定,倘內部
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學校育成單位
得依規定編列場地使用費;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
他項目。另應編列至少百分之三十經費用於輔導創業團
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
2、創業團隊開辦費應以整筆代收款編列於業務費項目下,
並於說明欄位內敘明創業團隊支用項目,並以業務費、
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其中人事費編列以補助經費
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
公司設立規費、材料費、租金、廣宣費、資訊服務費等
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但不
得將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國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
、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等費用。
六、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 第一階段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1、第一期(創業團隊與學校育成單位簽約進駐,並完成公
司行號籌備處設立申請):本期補助款計新臺幣三十五
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
基本開辦費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學校應於本署正式函文
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署或本署指定
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2、第二期(創業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六個月):
本期補助款計新臺幣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新臺
幣五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十萬元,學
校應於本署正式函文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
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二) 第二階段(創業計畫成效評選)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1、學校應於本署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
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創業團隊創業
開辦補助款百分之六十。
2、獲補助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一年,學校應於本
署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檢附相關請款
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賸餘百分之
四十補助款。
(三) 經費核結:
1、學校應於各階段第二期補助款請款作業期間備齊相關文
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同時辦理結案。
2、受補助學校應檢附結案相關資料,依限辦理結報事宜。
計畫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視
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四) 學校應於補助款收款日一個月內,將創業團隊補助款撥付至
各創業團隊公司行號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五) 本補助之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七、計畫變更作業:
(一) 計畫變更期程:應於各階段第一期補助款申請前,送達本署
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變更作業。
(二) 團隊名稱變更:以申請公司行號設立之事由辦理變更為原則
,必要時,得敘明理由辦理變更;已設立公司行號者名稱之
變更,應敘明事由並檢附原公司行號撤銷等文件,始得辦理
變更。
(三) 團隊人員變更:
1、團隊代表人得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成員同意
變更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惟新任代表人須為申請計畫
時之原團隊成員,並以一次為限。
2、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時,則視同計畫終止,
不得辦理變更。但第二階段,不在此限。
八、 成效檢視:本署為考核各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於第
一階段補助期間,訪視所有受補助學校暨團隊及相關追蹤考核事
項,並將當年度第一階段補助團隊之訪視紀錄列為參加第二階段
評分之參考;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署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
九、 違規處理:受補助學校或創業團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
銷原核定之補助,並得追繳已核撥款項:
(一) 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或參與創業競賽。
(二) 重複申請本計畫補助。
(三) 未依補助款項撥付創業團隊。
(四) 未依本署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
善仍未改善。
(五) 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 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並經判決確定。
(七) 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計畫各項補助款。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之補助採部分補助,應有自籌款配合。
(二) 公司行號負責人應為創業團隊代表人。
(三) 計畫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費
用。
(四) 獲補助學校及創業團隊須配合本署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
作業及創業成果宣傳。
(五) 學校應於育成輔導計畫內明定對創業團隊補助經費支用管理
方式,每月至少召開二次以上輔導會議及查閱團隊經費使用
情形;創業團隊則應每月提供支用憑證影本予學校,不符本
要點相關規定者,學校應即報本署,並進行款項追繳。
(六) 學校育成單位於創業團隊接受育成輔導六個月期間,不得再
向創業團隊收取任何育成輔導及行政費用;其非屬育成輔導
費用範圍者,得由學校與創業團隊另行議定之。但創業績優
團隊繼續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契約,由學校與創業團隊雙
方自行議定之。
(七) 如遇計畫終止,學校及各創業團隊應按計畫實際執行月份,
由學校按比率繳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八) 創業績優團隊應繼續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一年,除不可抗
拒因素外,在育成輔導期間內有撤銷或廢止公司行號登記之
情事者,應按計畫實際執行月份,由學校按比率繳回已核撥
之補助款。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