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學生升

  學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

  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方式:

  (一)適性安置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之辦理方式,依該入學管道

  規定辦理。

三、適性安置辦理單位:

  (一)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聘請學者專家、高

  級中等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等與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

  府組成聯合安置委員會,必要時得商請衛生、社政及勞政等相關單位

  協助,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為各分區協辦單位,審查、彙

  整各分區身心障礙學生之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

  (三)國教署為辦理適性安置業務,得指定一所高級中等學校為全區總

  召學校,負責統籌各分區需為一致性處理之業務;另得指定國立特殊

  教育學校擔任各分區主辦學校,聘請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代表、

  家長團體代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代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代表等組成分區安

  置委員會,必要時得商請衛生、社政及勞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辦理該

  分區身心障礙學生安置相關業務。

四、適性安置適用對象:

  (一)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領有鑑輔會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並確

    認之身心障礙學生個案。

    3、未曾參加本安置(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或

    具同等學力者。

  (二)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

  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但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五、適性安置實施原則:

  (一)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主管機關教育政策及就學區身心障礙學生需

  求,提供足夠之適性安置名額。

  (二)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分區申請安置。

  (三)學生參加適性安置得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

  額。但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如其他管

  道未錄取或未報到時,得回歸原適性安置結果。

  (四)未曾參加適性安置(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依

  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申請餘額安置;餘額

  安置名額為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

六、適性安置實施方式:

  (一)由分區安置委員會會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學生

  志願順序、就近入學及學校特教資源、生涯轉銜計畫(包括生活適應

  狀況、障礙類別與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現)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二)經分區安置委員會綜合研判後之安置結果,應提報聯合安置委員

  會確認。

七、適性安置實施流程(流程圖如附件):

  (一)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國中教師及輔導教師應運用智力、性向及興趣等測驗,提供

    身心障礙學生試探及實作活動,妥善記錄並利用國民中學學生之

    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等,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

    過後,由學校辦理推薦報名。

  (二)適性安置: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查、彙整身心

  障礙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後,送交分區安置委員會審議,並

  由分區安置委員會會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議、安置,

  並將初步安置結果送交聯合安置委員會。

  (三)餘額安置:未曾參加適性安置(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之身心障

  礙學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向分區安

  置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分區安置委員會為適性安置,並將安置結果提

  聯合安置委員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