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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執行及管考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一百零二年
    至一百零五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評估國民中小學校舍耐震能力,掌握校舍現況及安全性。

  (二)推動國民中小學校舍結構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提升校舍耐
      震能力,確保師生安全。

三、補助性質及定位:

  (一)本要點補助為一次性、總量性、示範性、競爭型之補助。

  (二)本計畫由本署補助安全疑慮較高之國民中小學校舍補強工程經費;
      其餘尚有安全疑慮之校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依校舍急迫性及安全疑慮高低,逐年籌編經費補助其補強
      工程經費。

四、補助事項:

  (一)校舍耐震能力評估:

    1、校舍耐震能力經初步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者,得向本署申請詳細
        評估經費補助。

    2、經本署或本署委託專業單位進行校舍現況普查後,發現尚未進行
        初步評估,並經確認仍在使用中(包括低度使用)之校舍,本署
        得視情況補助其初步評估經費。

  (二)校舍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校舍耐震能力經詳細評估或安全
      鑑定結果有安全疑慮者,得向本署申請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
      經費補助或單獨申請補強設計經費補助。

  (三)原獲本署補助補強工程經費之校舍,於實際施工開挖後發現校舍無
      地樑且材料劣化嚴重之情形,或經補強設計審查委員審查或現場會
      勘後認其應改拆除重建方式辦理者,應專案報本署同意後始得為
      之;本署僅補助其拆除整地(不包括重建)所需經費,其餘重建工
      程所需經費由其主管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四)其他:有助於提升本計畫執行成效之其他行政措施補助。

五、補助原則:

  (一)校舍耐震能力評估方面:校舍耐震能力經初步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
      且急迫程度較高者,優先補助其詳細評估經費。

  (二)補強工程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較高者,優先補助。

    2、位於鄰近活動斷層帶兩側二百公尺以內之國民中小學校舍,屬強
        烈地震來臨時之高危險群,其耐震能力評估或補強需求,應列為
        優先補助對象。

    3、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應於確定可籌得後
        續年度財源後,始得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
        式辦理。

    4、各地方政府彙送其所轄國民中小學申請補強工程經費補助時,應
        提出其校舍使用現況及未來三年學生數推估情形之具體說明;其
        校舍已閒置、因學生數逐年減少致該校舍有閒置之虞,或該校舍
        已完成報廢程序或依規定應予報廢者,均不得向本署申請補強工
        程經費補助。

    5、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者,及校舍報廢有困難
        者,不得申請補助。

  (三)教育部或教育部各署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補助之同一執行項目,地
      方政府及其所轄國民中小學不得向本署重複申請補助。但因計畫經
      費需求較大且經各補助機關(或單位)協調後同意採分攤方式共同
      補助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比率及分攤方式:

    1、基本原則:本署補助比率至多百分之九十;不足經費,由該地方
        政府自籌。但財力等級不佳之地方政府,其前一年度預算執行情
        形良好者,本署得依專案性計畫之性質,提高其補助比率。

    2、補充原則:

      (1)本署得要求各地方政府於申請耐震補強相關經費(包括校舍之
          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工程等)補助時,承諾額外提出支用於老
          舊校舍補強整建(包括耐震能力評估)之其他預算來源(非教
          育部或教育部各署補助款部分)之配合款,該配合款之額度以
          至少達本署當年度核定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依本要點所獲補助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施工查核結果
          嚴重不佳或未能編足本目之(1)配合款額度之地方政府,本署
          得適度扣減下一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最低調降至百
          分之五十)。

      (3)依本要點受補助學校相關工程,其所需後續維護管理經費,應
          由各該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其因地方政府未落實後續維護
          管理致校舍閒置或不堪使用,經本署查獲者,本署得適度扣減
          其下一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4)行政院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指定用途辦理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補
          強整建(包括耐震能力評估)之經費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
          本署得適度提高其經費補助額度或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
          之九十為限。

      (5)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地方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以
          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學校向地方政府提報經費需求計畫,地方政府應依據學校現況及
      實際需要辦理初審後,報本署辦理。

  (二)本署依地方政府報送之經費需求計畫,就其明確性及合理性進行審
      查,必要時得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三)單一學校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由本署視情況
      派員會同地方政府代表進行實地訪視,並考量地方政府可籌應配合
      經費,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來源: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不足或急迫程度較高
      者,本署得自本計畫相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經費收支:

    1、本署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
        理。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
        理,並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
        告各一份向本署辦理核結。

    3、本計畫補助經費原始支出憑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結餘款之處理:本計畫補助經費之結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該計畫型補助款各項計畫
      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應依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但補助款賸
      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該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得免予繳回。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行與辦理撥
      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計畫執行中,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者,地方
      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調整經費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就其申
      請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或通盤檢討後,收回年度剩餘款
      並改分配予其他學校,俾利經費有效利用。

  (三)本署為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
      進度列管會議、進行實地訪視、視導或工程查核。
  (四)本計畫年度補助經費,除確有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外,執行率原則
      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當年度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本
      署、地方政府或其所轄國民中小學之業務相關人員應予敘獎;當年
      度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且無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者,本署、
      地方政府或其所轄國民中小學之業務相關人員應檢討其責任,情節
      嚴重者,應予議處。

  (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或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二目規
      定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扣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其
      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不佳且經本署列管及輔導後仍無明顯改善者,
      本署得於當年度註銷收回部分補助款額度,並得要求該地方政府自
      籌經費補足之。

  (六)各地方政府及其所轄國民中小學違反第五點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
      或第三款規定者,本署得要求其全數繳回補助經費,並視情節輕重
      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