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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二)緊密結合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三聯關係。
(三)輔導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建構完善實習環境。

三、補助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共同原則:
    1.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
    2.各校應提出申請各項計畫經費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總
      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
    3.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
      定,提出申請(核定)補助額度相對應之配合款支應辦理。
    4.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
(二)補助內容:
    1.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申請經費不得與依師資培育
      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之教育實習輔導費,重複支用。
 (2)補助基準:
    ①實習學生總數不足五十人之大學,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②實習學生總數五十人至一百人之大學,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③實習學生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之大學,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④實習學生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之大學,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⑤實習學生總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之大學,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支用項目:
    ①編輯或印製教育實習所需資訊及刊物,包括:實習指導教師手冊、實習輔導
      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手冊、實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等。
    ②實習輔導教師減授鐘點費或相關津貼、編纂教材、製作教具、印刷費等。
    ③辦理實習學生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月至少一次)、研習或研討活動(主
      題包括各項教學知能研習)及諮詢服務。
    ④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
    ⑤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⑥辦理校內實習學生服務弱勢中小學生之各項活動作為。
    ⑦辦理激勵校內實習學生之各項活動作為。
    ⑧清寒(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
      低收入戶規定)實習學生助學金。
    ⑨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2.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補助基準:
    ①實習學生總數不足五十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一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②實習學生總數五十人至一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二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③實習學生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三所優質教育實習機
      構。
    ④實習學生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四所優質教育實習機
      構。
    ⑤實習學生總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五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2)支用項目:
    ①經常門經費:
    a.實習輔導教師進行教育實習之相關津貼或減授鐘點費用(本項經費應占申請
      總經費之業務費總額至少百分之四十)。
    b.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實習輔導相關知能研習活動。
    c.推動優質實習輔導教師培訓活動。
    d.辦理其他提升實習學生實習品質作為。
    ②資本門經費:辦理實習輔導相關教學及行政等軟硬體設備。
 (3)本經費連續補助二年,每一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包
      括經常門二十萬元、資本門五萬元),次年經考核通過者,補助新臺幣十五
      萬元(全數為經常門)。
 (4)教育實習機構僅得申請參與一所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除敘明特殊理由並經
      本部核准者外,本部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前款補助基準之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及計畫審核結果,視實際情況酌
      予增減。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程序:各校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如附表一):
    ①計畫依據。
    ②計畫目標。
    ③輔導對象。
    ④辦理期間。
    ⑤實施項目及內容。
    ⑥自我管考機制。
    ⑦預期效益。
    ⑧經費運用簡要說明(包括已檢核並註明已符合前點規定未重複支用教育實習
      輔導費)。
 (2)經費明細表。
 (3)實習學生人數統計表。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期起算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明細表等資料進行
      審查。
(二)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程序:由各校參酌遴薦指標建議(如附表二)辦理遴選,填具申請文件
      ,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
    ①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申請表(每遴選一校,提報一份,如附表三)。
    ②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整體經費運用規劃說明(如附表四)。
 (2)經費明細表。
 (3)實習學生人數統計表。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期起算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需求明細表等資料
      進行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各校所擬之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後,應依核定
      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結報:
    1.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
      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等規定辦理,如有使
      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年度○○○
      ○○○○○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
      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各校應於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包括教育
      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名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結。補助優質
      教育實習機構:各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
      表各一份報本部核結。
    4.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各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報告及經費
      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結。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各校應對應實施計畫,將辦理各項活動情形(如附表五)、巡迴輔導情形(
      如附表六),併同整體效益評估及編印之相關資料,彙編為成果報告,報本
      部備查。
    2.本部依各校所報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評定各校辦理成效,並列入
      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二)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本經費連續補助二年,各校應對應實施計畫,將整
      體執行情形、效益評估,得續領次年之推薦教育實習機構名冊等資料,彙編
      為年度成果報告,報本部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實地考評,如
      有提報不實或審查未通過情形,本部得停止次年補助。
(三)各校配合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相關運作及填報情況,本部得列入次年補助
      之參考。
(四)各項計畫經費之支出及核結,如有虛偽不實者,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
      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