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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遴聘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研究人員之遴聘,除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院研究人員之遴聘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事實需要辦理。
三、 研究人員之遴聘需符合下列資格:
(一) 應徵助理研究員,需具有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資格或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與擬任同職務之任用資格。
(二) 應徵副研究員,需具副教授資格或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與擬任同職務之任用資格。
(三) 應徵研究員,需具教授資格或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與擬任同職務之任用資格。
四、 應徵本院研究人員職務,須繳送下列各件:
(一) 履歷表(附表一):一式5份。
(二) 學歷證書:以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為準,影印本、切結書、私人證明及非經查證屬實之證明文件,均不予採認。如提供國外學校學歷證書,須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證書影本。
(三) 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或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聘書(無者免繳)。
(四) 自傳(附表二)。
(五) 學位論文或著作、作品一式3份:如須送審者,須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相關規定。
(六) 其他研究、學術、專業成績證明文件或資料。
五、 因業務需要,借調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研究機構之學者專家,擔任本院研究人員或兼任行政主管職務者,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及其相關函釋規定辦理,免依本遴聘要點規定辦理。
六、 研究人員之遴聘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廣徵人才:登報、上網或向相關單位徵求人才。
(二) 院內審查
1. 初評:
(1) 設初評小組甄選並由用人單位辦理有關事務。
(2) 初評小組由用人單位主管簽請院長核派本院人員三至五 人組成,必要時得外聘學者專家,並指定本院人員一人為召集人。
(3) 由初評小組擇優選出若干合格者,通過初評人員名單由用人單位簽會人事室陳報院長核定。
2. 複評: 
(1) 由本院研究人員人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複評。
(2) 通過初評者需於人評會進行報告與接受面談。
(3) 複評正、備取人員名單經人評會選出並決議後由人事室陳報院長核定。
(三) 院外審查:
1. 由用人單位主管密陳院外學養專精且具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資格學者專家至少六人之建議名單,請院長圈選三位擔任審查人,再由人事室將院內審查正取人員之學位論文或著作、作品以院長名義密送審查。
2. 審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審查結果由人事室簽請院長核定,審查通過者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3. 已取得教育部所頒與擬聘任研究人員同等級教師證書者得免辦理院外審查。
七、 研究人員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免經前點審查程序,經院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國家講座或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 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研究上有傑出成就或特殊貢獻者。
(四) 兼任行政主管職務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如未取得教育部所頒與擬聘任研究人員同等級教師證書者,其專門著作仍應送請院外學者專家辦理審查。
八、 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