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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新聘研究人員研究及行政服
    務績效,特訂定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新聘研究人員,係指本院於本要點通過後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新聘任職二年內之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前項人員不含借調至本院服務者。
三、新聘研究人員於初聘及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前均應接受評鑑,其作業
    程序如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初聘及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日二個月前填寫新聘研究
      人員評鑑考核表,併同佐證資料陳單位主管初評後,送人事室提本
      院研究人員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
      長核定之。
(二)評鑑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新聘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每次評鑑均應符合下列通
    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
      1.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
        (含專書單篇及研討會後論文集)等共一件;或經國內外學術或
        專業刊物出具將定期出版之證明。
      2.工具與專利: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程教學系統研發或專利
        審查核准等共一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驗)、量表、某一
        電腦評量、教學系統、教材模組、語料庫應用系統等。
      3.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人評會審議通過者。
(二)行政服務:由單位主管與新聘研究人員研商後,並參酌《國家教育
      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依行政程序
      簽請核定其工作內容及績效目標。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單位訂定之核心期刊,各單位並得就新聘研
    究人員發表之專書(含專書單篇及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依程
    序簽請辦理外審。其作者序亦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第二年起有
    關研究發表之服務機構名稱,須以本院為第一順位。
五、新聘研究人員通過第三點規定辦理之評鑑者,得予續聘,並於第二次
    續聘起改依本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規定接受評鑑。
    新聘研究人員未通過第三點規定辦理之第一次或第二次評鑑者,於該
    次聘期屆滿後不予續聘。
六、有關新聘研究人員延後評鑑之申請,適用本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之規
    定。
七、新聘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