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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人事評審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聘任研究人員之遴聘、升等、
    續聘及評鑑等事項,特訂定研究人員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本會)運作
    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指定委員及票選委員組成: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聘任研究人員之遴聘、升等、
    續聘及評鑑等事項,特訂定研究人員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本會)運作
    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指定委員及票選委員組成:

     (一)指定委員:至多七人,由院長就本院副院長及單位主管遴聘。

     (二)票選委員:至多八人,由本院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不記名票選方
         式產生,其中副研究員以上人員至少四人。

     (三)召集人由院長指定院內委員擔任。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
         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ㄧ。

三、審議升等及新聘案件,必要時,院長得加聘院外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

四、本會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五、本會召集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委員於遴聘、升等案之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

(二)學位論文指導關係。

(三)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七、本會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再進行表決。開會時得視
    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出席委員迴避時,不納入計票。

九、低階人員不得審查高階人員之遴聘、升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