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年度體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
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與改善體育教
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三、補助對象
(一)各級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
(四)民間運動組織及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運動特色學校: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
(二)校際運動競賽: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或區域性校
際運動競賽。
(三)體育學術交流(包括原住民):辦理國際性、全國性學校體育學術
研討會或活動,或參加學校體育健康有關之國際性會議及活動。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出國比賽及集訓。
五、申請資格
(一)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近二年參加大專運動會(最優級組)、中等學校運動會、學校運
動聯賽(最優級組)前四名學校。
2.經本部核定為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學校。
3.經本部核定為體育重點區域發展中心學校。
4.支援本部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學校。
5.原住民學校,以符合「原住民地區」、原住民學生達總學生數三
分之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為限。
6.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
(二)校際運動競賽:
1.經遴選為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會內賽之學校或全國性運動組
織。
2.經遴選為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會內賽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3.辦理全國性或校際運動聯賽之運動組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
4.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之運動組織或民間組織。
5.辦理跨校性體育運動之學校。
6.原住民學校,以符合「原住民地區」、原住民學生達總學生數三
分之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為限。
(三)體育學術交流:
1.配合本部施政重點辦理國際或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活動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各級學校或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
2.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辦理與原住民相關體育學
術研討會或活動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本部輔導
之運動組織或相關民間團體。
3.健康與體育學者或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配合本部政策,參與學
校體育健康有關之國際會議及活動。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申請出國補助:經遴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之個人或隊伍,
且曾在最近一年內獲下列成績之一者:
(1)全國大專運動會甲組前三名。
(2)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
(3)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全國總決賽前三名(棒球:大專及高中
為木棒組,國中為硬式組,國小為硬、軟式組)。
(4)本部主辦之全國拔河錦標賽前三名。
(5)足球、棒球以經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中華民國學生棒球聯盟遴
選者,始予補助。
2.申請集訓補助:
(1)配合本部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並招收運動績優生者。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體育班,其運動成績曾獲中等學校
運動會、本部辦理之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全國性運動團
體或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甄審、甄試指定杯賽前四名。
(3)原住民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
(4)體育校院、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之學校假期
集訓。
六、補助原則
(一)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以修建、整建
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為優先考量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1.前一年度曾獲本部相關單位(包括中部辦公室)補助者,不再予
以補助。但原住民及設有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視實際需求予
以補助,以不重複補助項目為限。
2.當年度已依本項原則獲得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設置樂活運動
站
3.補助額度依學校申請案件及本部經費預算審查核定,以不超過一
百五十萬元為原則,不足部分由學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
籌。但申請案件係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得
專案核准其補助額度,不在此限。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除原住民、設有體育
特殊教育班之學校、推展體育績優學校、中等學校運動會與運動
聯賽績優學校及專案性計畫外,本部不予補助。
(二)校際運動競賽:依賽制、比賽期程、場地及參加隊數,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助:
1.輔導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會內賽,最高以補助二千五百萬元
為原則。
2.輔導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會內賽,最高以補助四千五百萬元
為原則。
3.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辦理全國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各級學
校每項運動種類最高以補助一千二百萬元為原則。
4.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或民間組織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或活
動,最高以補助三百萬元為原則。
5.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校際運動聯賽或活動,最高以補助一
百萬元為原則。
6.各級學校辦理跨校性活動,本部依規模大小酌予補助,最高以補
助十萬元為原則。但屬校內年度例行活動者,應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學校自行籌編經費,本部不予補助。
7.本部主辦之全中運及全大運,擇最優紀錄者,予以補助;其破大
會紀錄者,個人項目頒發二萬元獎助學金,團體項目每人頒發一
萬元獎助學金;破全國紀錄者,個人項目頒發十萬元獎助學金,
團體項目每人頒發五萬元獎助學金。
8.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訓練或
體育班,優先予以補助。
9.體育運動訓練申請案,視其計畫內容、規模大小、期程及參酌年
度預算,就所送經費概算表所列師資、教練、裁判、膳宿、交通
、營養、課業輔導、資料等費用項目予以補助。
10.研究、調查等專案計畫依有關規定辦理。
11.辦理活動以學生為補助對象,非涉及學生者,不予補助;其活動
收取報名費者,依收費多寡,衡量補助額度。
(三)體育學術交流:依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酌予補助,每年各以補助
一次為原則:
1.辦理國際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依舉辦天數及參與人數
,酌予補助,最高以補助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並視規模依下列
規定部分補助講座鐘點費、稿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
、場地布置費:
(1)國內舉辦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三十萬元為原則。
(2)國內舉辦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六十萬元為原則。
(3)國外舉辦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五十萬元為原則。
(4)國外舉辦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2.配合本部施政計畫,辦理全國性提升原住民競技運動等有關之研
討會或活動,最高以補助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並視規模依下列
規定部分補助講座鐘點費、稿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
、場地布置費:
(1)國內舉辦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三十萬元為原則。
(2)國內舉辦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六十萬元為原則。
(3)國外舉辦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五十萬元為原則。
(4)國外舉辦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3.辦理各級學校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依參加人數及辦理
天數,酌予補助,最高以補助一百萬元為原則,並視規模依下列
規定部分補助講座鐘點費、稿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
、場地布置費:
(1)辦理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二十萬元為原則。
(2)辦理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一百萬元為原則。
4.由學校主辦前三目研討會或活動時,不予補助加班費、行政管理
費及校內場地費,且學校應提供配合款。
5.健康與體育學者專家或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參加與學校體育有關
之國際會議及活動,依國外舉辦地點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款(
以經濟艙計)予以補助。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出國比賽及集訓,其補助額度依下列規定
辦理:
1.出國比賽:經遴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之隊伍,每校每年度以
補助每一運動種類一次為限;除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本部核准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者外,上課期間出國不予補助:
(1)補助標準依據所獲名次及比賽區域訂定如下:
┌───────┬─────┬─────┬─────┐
│ 所獲名次│ │ │ │
│ 每人金額 │第 一 名│第 二 名│第 三 名│
│前往地區 │ │ │ │
├───────┼─────┼─────┼─────┤
│中南美洲、非洲│一萬元 │八千元 │六千元 │
│ │(每校最高│(每校最高│(每校最高│
│ │以補助二十│以補助十五│以補助十萬│
│ │萬元為限)│萬元為限)│元為限) │
├───────┼─────┼─────┼─────┤
│中東、西亞、美│一萬元 │八千元 │六千元 │
│加、歐洲 │(每校最高│(每校最高│(每校最高│
│ │以補助二十│以補助十五│以補助十萬│
│ │萬元為限)│萬元為限)│元為限) │
├───────┼─────┼─────┼─────┤
│紐澳、大洋洲 │一萬元 │八千元 │六千元 │
│ │(每校最高│(每校最高│(每校最高│
│ │以補助二十│以補助十五│以補助十萬│
│ │萬元為限)│萬元為限)│元為限) │
├───────┼─────┼─────┼─────┤
│東南北中亞 │八千元 │五千元 │四千元 │
│ │(每校最高│(每校最高│(每校最高│
│ │以補助十五│以補助十萬│以補助八萬│
│ │萬元為限)│元為限) │元為限) │
├───────┼─────┼─────┼─────┤
│港澳、琉球 │五千元 │三千元 │二千五百元│
│ │(每校最高│(每校最高│(每校最高│
│ │以補助十萬│以補助五萬│以補助四萬│
│ │元為限) │元為限) │元為限) │
└───────┴─────┴─────┴─────┘
(2)運動種類補助之隊員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程所定報名人數,且
隊員以具申請資格者為限。
(3)人數之補助計算包括隊員及職員(包括教練),隊員除應符合
前開小目資格外,每五位隊員得增補一位職員(包括教練)。
(4)職員之補助額度以第一小目所定各地區第三名核計。
(5)經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中華民國學生棒球聯盟遴選代表國家參
加國際比賽之隊伍,其補助額度以第一小目所定各地區第三名
核計。
(6)前往地區之選擇,應考量不同文化、特色交流。
2.集訓:每校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1)配合本部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招收運動績優生者,依
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酌予補助訓練項目,例如教練費、營
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最高以補助五十萬元為
原則;其補助款限學校統籌用。
(2)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之體育班,績效符合補助者,視
其訓練計畫酌予補助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及
器材費等項目。其已依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作業要點
補助之項目,不得再申請補助。
(3)原住民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績效良好者,視其訓練計畫酌予
補助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等項目,
最高以補助五十萬元為原則。
(4)一般集訓以補助三萬元為原則。
(5)體育校院、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所屬學校於
假期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簽核。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運動場地及器材: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提早送件
,俾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期限內送本部審核。
2.校際運動競賽: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3.體育學術交流: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4.體育運動團隊訓練: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二)申請程序:依行政程序層報(大專校院、高中職及本部輔導之運動
組織逕送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由各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初審其資格後層轉)。
(三)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列「教育部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
費申請表」(附表一),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1.申請「新建修建整建運動場地」: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2.申請「出國比賽」: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所屬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出國函件、出國人員名冊(以秩序冊手冊名單為
限,每五人補助職員一人)、行程表、預期績效、預算。
(2)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3.申請「集訓」: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4.申請「校際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八、審核作業
(一)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申
請資格辦理初審作業。
(三)由本部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審查小組,就書面
資料予以審查核定。
(四)未符合補助原則者,不予補助。
(五)已有相關補助規定之項目(例如體育班、體適能),不再重複補助
。
九、請撥及核銷
(一)各項經費應依申請補助項目使用,各項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
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經費補助比率,涉及對地方政府之補助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本部得組訪視小組抽訪,其結果作為
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附表二)及收支結算表送本
部備查,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三)辦理活動成效不彰或不實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經費補助
。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