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年度施政工作計畫,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培養學生愛國情操,凝聚全民對國家之向心力。
三、補助對象:參演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額度依表演型態及計畫辦理核定,其規定如下:
1、國慶典禮表演活動採部分補助為原則,國立高中職校、縣立完全
中學及國民中小學得視學校財務狀況核定給予全部補助,並不得
逾第二款所定補助基準上限。
2、配合總統府假日開放參觀辦理府內南苑表演活動,得視經費狀況
採全部補助方式辦理,並不得逾第二款所定補助基準上限。
(二)補助基準:各項補助以參與訓練、綵排、預演及表演之日數為計算基
準,人數計算除表演學生外,領隊、行政人員及指導老師加總不得逾
表演學生人數十分之一,隨行參觀或陪同之老師、學生及家長不予補
助:
1、交通費:以活動當日遊覽車租賃為主,如經本部核定之綵排、預
演或同意提前一日住宿等需求另計,每車以四十人計算:
(1)臺北市、新北市:每車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無車輛
租賃需求者,得改採補貼交通費方式辦理,每人每天以臺北
市公車全票四段票價計算。
(2)其他直轄市、縣(市):每車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住宿及膳雜費:
(1)膳雜費以活動當日每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算。
(2)經本部審議同意住宿者,依核定天數每人每日最高住宿及膳
雜費新臺幣八百五十元。
3、保險費:以意外事故一百萬、住院醫療十萬之理賠額度投保,每
人每日保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4、道具布景及服裝費(包括製作、維修及洗滌等):
(1)計畫需求新臺幣二萬元以內者全部補助。
(2)計畫需求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之部分,採部分補助。
5、指導費: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6、音樂製作或授權費:以計畫需求酌予補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7、雜支費:以計畫需求酌予補助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8、訓練誤餐茶水費補助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五、申請資格及作業審查:
(一)申請學校應依本部公告日期,提出表演計畫(包括型態、人數及時
程)及經費明細表送審申請。
(二)參演國慶表演計畫應經本部及國慶籌備委員會審查;參演總統府假日
開放參觀辦理府內南苑表演計畫,應符合總統府場地規劃並經本部審
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活動結束後,將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由學校妥存,俾供查核。
(二)應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連同成效評析報本
部備查。
(三)辦理績優之單位,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表揚。
(四)未依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本部核定,或辦理成效不彰,列為
下次申請計畫審查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