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各級學校落實聘任優秀專任運動教
練,提升各級學校運動競技水準,增進運動競技實力,儲備我國優秀運動
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要點之獎勵,以各級學校發展之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正式比賽
運動種類項目為原則,並以聘任下列人員為限:
(一)新聘專任運動教練: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聘任
為專任運動教練者。
(二)約聘運動教練改聘為專任運動教練:所稱約聘運動教練,指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及本署支薪之約聘運動教練。
四、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由本署提供獎勵金,鼓勵增聘專任運動教練
;獎勵金按各級學校聘任員額,依下列規定核給:
(一)新聘專任運動教練,每一員額按其薪資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二)約聘運動教練改聘為專任運動教練,每一員額按其薪資之百分之四十
計算。
前項各款專任運動教練每一員額之薪資,依其所具教練證之等級,按各級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規定起敘之最低薪級計算。
本署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比例調整第一項獎勵金金額,期間以三年為
限。
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區域運動人才培訓體系
建置計畫者,本署酌予獎勵。
五、各級學校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應於本署規定期限前,填具申請表(格式如
附表),並檢附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等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
之學校,送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核後,彙送本署審查,本署主管
之學校,送由本署初核。
前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初核方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
之。
六、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申請獎勵計畫之審查。
七、本獎勵經費使用原則:
(一)本獎勵經費以支用於下列項目為原則:
1、參賽旅運費。
2、移地訓練費。
3、訓練營養補助費。
4、課業輔導費。
5、競賽裝備費。
6、訓練器材費(包括運動傷害防護用品費)。
(二)各項經費應依申請補助項目用於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各項經費
之請撥、支用核銷與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署得視年度預算核定經費補助項目(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