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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自費學生,係指自付費用就讀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之
學生;區分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以下簡稱自費學士學生)及修讀碩士或
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以下簡稱自費研究生)。
 
第 3 條  自費學生除本辦法規定外,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適用軍費生有關規
定辦理。
 
第 4 條  自費學生不享有軍費生之公費待遇、津貼及其他優待事項。但參加新生入
伍訓練及寒假、暑假軍事訓練期間,比照軍費生發給津貼、主副食費及副
食加給。
 
第 5 條  自費學生修業年限,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各校軍費生員額有缺額(男、女生及系組分計)時,自費學士學生於修滿
一學年後,得申請轉為軍費生,並由各校層報國防部核定。
前項申請於上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二月一日;下學期提出者,
其核定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
自費學士學生申請轉為軍費生之甄選條件、程序,由各校訂定,層報國防
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備查。
自費學士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後,不得轉回自費學士學生。
 
第 7 條  自費學士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與轉
入年班之軍費生相同。
自費學士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前,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 8 條  自費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
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
擇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自費學士學生服常備軍官役者,其役期依入學年班軍費生招生簡章之規定
;服志願役預備軍官者,其役期不得少於三年;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
兵役者,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第 9 條  自費學士學生選服軍官役時,依軍種員額需求,以抽籤方式決定服役軍種
。但就讀陸軍、海軍、空軍軍官學校者,依原就讀各校之軍種服役。
前項學生經核定服役軍種者,不得變更。
 
第 10 條  自費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自付費
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於每學期註冊時,一次
    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主、副食支給基準,於每學期註冊時,一次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服裝製作支給基準,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註冊時,
    一次收取。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時,一次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收費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
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第 11 條  自費學生依規定得減免費用者,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學生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第 13 條  自費學生在校修業期間發生傷亡者,依學生團體保險申請給付外,不發給
照護金。
 
第 14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就讀各校之自費學生,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