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志工服務,
以實際行動關懷本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十二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青年及青少年。
三、補助對象:青年自組團隊,每隊人數為六至三十人。
四、補助範圍:凡能運用或媒合青年志工人力資源,辦理下列青年志工服
務行動方案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社區服務面向:協助社區營造、弱勢關懷、社區輔導等相關青年
志工服務。
(二)環境服務面向:協助環境人文、生態保育、節能減碳等相關青年
志工服務。
(三)文化服務面向:協助文史調查、古蹟保存、導覽解說等相關青年
志工服務。
(四)科技服務面向:協助資訊輔導、數位科技、科技能力等相關青年
志工服務。
(五)健康服務面向:協助健康促進、衛生醫療、休閒旅遊等相關青年
志工服務。
(六)教育服務面向:協助教育輔導、語言教學、閱讀推廣等相關青年
志工服務。
(七)其他服務面向:協助跨上述二個以上服務面向或其他符合本要點
目的之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五、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署得參酌相關預算
編列情形,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青年志工服務行動方案之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申請補助團隊應
自籌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經費補助項目為服務行動方案執行必要費用(經費編列參考表如
附件一)
(三)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雜支、行政管理費、講師費及出席
費等經費不予補助。
(四)同一申請團隊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隊名、隊長、或二分之一
以上隊員相同或計畫書內容雷同者等,視為同一團隊。
(五)由本署審酌青年志工參與服務人數、服務對象規模、服務地區、
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
十。
(六)不予補助情形:
1、團隊未派員參加培力輔導課程。
2、團隊於培力輔導課程結束七日內未上網提出服務行動方案計
畫書。
3、團隊人數未達六人者。
4、團隊於本署核定補助前已辦竣服務活動者。
5、團隊非在國內服務而至國外或大陸地區服務者。
6、同一團隊申請二案以上者,僅得補助一案。
7、服務行動方案未呈現具體服務內容或執行方式者。
8、服務行動方案無可行性者。
六、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申請程序:採線上申請,申請補助團隊先至「區域和平志工團」
網站提出「服務行動構想」(如附件二,服務活動時間以六月中
旬至九月為原則),各申請補助團隊並應派一至二名代表參加本
署各青年志工中心辦理之培力輔導課程,於課程結束後七日內上
網提出「服務行動方案計畫書」如附件三)。
(二)申請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審查作業
(一)本署受理申請截止後,由本署各青年志工中心進行初審,再由本
署進行複審,審查結果於「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公布。
(二)審查標準:
1、服務企劃創意及規劃執行能力。
2、社區資源整合運用能力。
3、團隊合作與運作。
4、服務之學習效益。
5、接受服務對象之改變與影響。
6、服務延續與發展性。
八、配合事項
(一)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或個人資料事項,應
分別依政府採購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若有十八歲以下未成年者,應於本署
審定結果公告後十四日內填寫家長同意書(如附件四),交給所
屬青年志工中心,並以有學校老師、立案非營利組織機構人員或
青年志工家長擔任團隊指導者為原則。未符本款規定者,本署得
取消其補助資格。
(三)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須於服務完成時,請受服務對象填答
服務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五),並將調查統計結果填列於成果
報告中
(四)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應確實依計畫書執行,如有特殊原因
變更計畫,例如更改時間、地點、服務方式、成員名單等,應於
事前七日備函或電子郵件通知本署。
(五)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並應依服務性質辦理團隊成
員投保措施,以保障活動期間安全。
(六)活動場地布置、相關活動手冊、新聞稿及宣傳等文件,應將本署
列為指導單位,並運用本署區域和平志工團識別標誌(可至「區
域和平志工團」GYSD網站下載使用)。
(七)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計畫,本署得轉做推動相關業務之參
考運用。
九、核銷與結案
(一) 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應於服務活動完成後三十日內,依本署規定格式至
「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填寫活動成果報告(如附件六)。
(二) 核銷與結案程序:
1、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送領據(如附件七)
、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八)及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補助經
費額度之支出原始憑證(分項整理粘貼如附件九)等三項資料,送本署指
定各地青年志工中心檢視彙整及送本署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
,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2、請各地青年志工中心備函檢附志工中心領據(如附件十)及指定匯款帳戶
存摺封面影印本、獲補助團隊領據影本(獲補助團隊領據正本留存青年志
工中心保管備查)、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憑證及網站匯出之成果報告
,送本署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再由青年志工中心撥款予獲補助團隊。
(三) 本署核處受補助團隊請款時,發現有自籌款項未達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得酌減補助額度,若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督導及考核
(一)督查方式:
1、由本署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
畫執行成效。
2、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不法,得適時
進行查核。
(二)督查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創新性與影響力)。
3、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獲補助之團隊,其成員得優先參加本署舉辦之青年志工基礎
訓練及特殊訓練。
2、完成成果報告之團隊,得參加本署年度績優團隊競賽,團隊
競賽規定另訂。
3、若活動計畫使用本署或區域和平志工團名義,而有不當行為
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4、受補助團隊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
假情事,除追繳補助款項外,二年內不再受理申請補助;如
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5、同一服務行動方案,如已獲得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
再行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
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本署不受理同
一申請團隊其他補助案件。
6、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
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
止受理補助一年至五年。
7、受補助團隊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
活動;違反者收回全額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竟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