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原則依幼兒園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一) 建立具體明確之輔導目標,逐步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
(二) 建立權責明確之輔導架構,提升輔導效能。
(三) 建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支持系統,提升輔導專業性。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年最高核予
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 基礎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輔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
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3、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 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容及輔導園數核
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 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 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七萬元。
(3) 園數為三十六園至五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九萬元。
(4) 園數為五十六園以上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2、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1) 一般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萬元。
乙、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八萬元。
(2) 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乙、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 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等情況補助直轄
市、縣(市)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 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七十萬元。
(2) 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五) 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
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至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
整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
(一) 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支應教保輔導團團員參與本署舉辦之增能研習課程及輔導
推動小組會議之交通費及住宿費、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訪視工作之代課費及差旅費
、教保輔導團團務運作相關費用、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
(二) 基礎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輔導期間代課費、差旅費、成果
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三) 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本署舉辦輔導計
畫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幼兒園執行輔導計畫之交通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
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 輔導鐘點費: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
時為限;但專業認證輔導之儲備輔導員,每人每次核予新臺幣兩千元。
(2) 膳費:輔導人員之誤餐費。
(3) 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但
輔導幼兒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及船票之
費用。
(4) 住宿費:輔導幼兒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5) 印刷費。
(6)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本計畫所衍生雇
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3、幼兒園未參與專業認證輔導,或曾參與專業認證輔導且已依規定擔任本署辦
理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培訓之實習園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或本署
邀請擔任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培訓之實習園,每園每學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二萬
元,經費支用項目如下:
(1) 講座鐘點費:支應幼兒園辦理研習之講座鐘點費。
(2) 代課鐘點費:支應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參加研習或教學觀摩活動所遺課
務之代課鐘點費。
(3) 交通費:支應幼兒園辦理研習之講座交通費,或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
其他工作人員參加研習或教學觀摩活動之交通費。
(4) 工作費:支應幼兒園擔任實習園期間所需臨時人力工作費,補助額度依
「勞動基準法」所定每人每小時基本工資相關規定辦理。
(5) 臨時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支應幼兒園擔任實習園期間所聘臨時
人力之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費用,補助額度依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6)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本計畫所衍生雇
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四) 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關業務所需經費
,並得支應國幼班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
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2、巡迴輔導教授之支用項目:
(1) 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
(2) 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3) 交通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
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4) 住宿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
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5)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本計畫所衍生雇
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3、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 專任巡迴輔導員:
甲、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員費用(含
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終獎金等)。
乙、差旅費:支應專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2) 兼任巡迴輔導員:
甲、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
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乙、差旅費: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公告之期程及規定,提出
學年計畫及經費函報本署。
(二) 基礎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前向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審核。
(三) 專業發展輔導:
1、幼兒園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本署核定公告之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
討論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層轉
本署審核。
2、位處偏鄉或有意願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直轄市、縣(市)政府至多
得提報二園,由本署協助媒合輔導人員;經媒合成功之幼兒園於本署公告之
期程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3、專業認證輔導,由符合要件之幼兒園於指定期限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
料,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審核;經核定通過之幼兒園
,由本署協助媒合輔導人員。
(四) 支持服務輔導:
1、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試辦國幼班之公私立幼兒園,均應接受國幼班教
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之輔導(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
2、經縣(市)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評估其教保發展情形合適者
,該學年得於本署公告之期程前,申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九月三十日前)
,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 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 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 基礎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
辦理核結事宜。
3、 專業發展輔導:分二階段提報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
整各園之受輔及輔導成果報告(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
各項輔導成果報告之報送期程及項目,由本署另案函知。
4、 支持服務輔導:依本署規定時程,繳交各項資料:
(1) 巡迴輔導員:按時繳交及上傳「入班觀察暨輔導紀錄表」、「巡迴
教學輔導紀錄暨月輔導報告表」、「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等
資料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工作小組相關作業系統。前開各項
表件格式由本署另案函知。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時函送巡迴輔導員應繳交之各項資料及
巡迴輔導教授各項輔導費用資料至本署。
(四)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
內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成立教保輔導團,建構中央
及地方輔導網,並依幼兒園之需求提供輔導,以提升幼兒園教保服
務品質。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本計畫之幼兒園進行督導;
經本署訪視及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教保輔導團及受輔
幼兒園等,得擇優表揚與獎勵。
(三) 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
(四) 專業發展輔導經成果報告審查,且本署實地訪視確認成效不佳,其
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本計畫;情節嚴
重者,撤銷該輔導人員專業發展輔導之資格。其可歸責於幼兒園者
,該園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
(五) 支持服務輔導巡迴輔導教授考評結果,列為次學年續聘之參考。
十、注意事項:
(一) 申請規定: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達成發展教保特色與支援學前教保服務及符合資
源不重複利用之原則,規劃並研提教保輔導團學年實施計畫。
2、基礎輔導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一幼兒園每週期以申請
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每縣(市)每年
以不超過五十園為原則。但在不逾本署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下,得不受前
開規定之限制,如逾本計畫預算數,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幼兒園。
4、輔導人員接受幼兒園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數以三園
為限;幼兒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人員者,每人每年輔導
總園數以一園為限。但經本署媒合進行輔導者,不在此限。
5、輔導人員為受輔導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員或為受輔
導園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親屬者,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核定通過之幼
兒園,於執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並應全數
繳回補助款,且於本計畫辦理期間,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6、參與適性教保輔導、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輔導(以下簡稱課程大綱
輔導)或特色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全園班級數達五班以上者,得部分班級參
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基礎輔導及專業認證輔導之幼兒園,應全園
參與輔導。
7、參與特色發展輔導或課程大綱輔導之幼兒園,每園輔導人員以一人為原則,
必要時,經本署審核通過者,至多得由二人共同輔導。但二人同時在園輔導
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8、參與課程大綱輔導之幼兒園,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其辦理時間以總輔導時
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9、參與專業認證輔導之幼兒園,於受輔導後至少應擔任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培訓
之實習園二次;其由輔導人員指導完成所產出之報告、文字、圖像、影片、
數位檔案等及其他一切成果,應無償授權本署於本計畫成果相關之非營利用
途使用。
10、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於當學年輔導開始後,經輔導人員及幼兒園
雙方評估其教保發展情形與所參與輔導方案不適者,得於每年十月三十一
日前申請轉換辦理其他輔導方案;每學年以申請一次為限,並應經本署幼
兒園輔導推動小組會議審核通過。
(二) 入園輔導規定:
1、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務應自費排代。
2、輔導人員每次入班觀察之班級數至少兩班。
3、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間,且同一
日同一園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4、位處離島之受輔幼兒園,其輔導人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
無法入園輔導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但辦理次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
之百分之二十,且每次以一小時為限。
5、經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應參與本署辦理之輔導計畫執行說明會;經核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該
類型輔導計畫相關會議,其出席情形列為次學年輔導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6、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幼兒園,非因不可抗力因素
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次學年起三年內,輔導人員不得
再擔任該方案輔導人員,受輔幼兒園不得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
7、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繳回溢領之
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教保計畫之資格
8、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實際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其各次受輔導時數得納入教
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