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非營利幼兒
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為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
,提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以減輕家庭育兒支出、滿足家長托育需
求、維持專業人員薪資水平,並確保幼兒教保服務之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 參與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機關學校)。
(二) 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其公益性質法人(以下
簡稱公益法人)。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委託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為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共同分攤者,補助第一款至第十款之經費;委託辦理,且其營運成
本為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補助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款之經費;申請
辦理者,補助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 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費: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分析所轄區域內教保服務之供需情形,依前項分析結果補助項目及
金額如下:
1、新設非營利幼兒園開辦費:每園(二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
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三十萬元,以補助開辦設備費為限,
不包括人事費。
2、教保設備費:每園(二班)最高補助四十萬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
再補助十五萬元;所購置之教保設備為機關學校所有,非營利幼兒園應於委
辦契約屆滿或中止時辦理點交。
3、改善建物教學環境設備費,補助及辦理原則如下:
(1)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改善現有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衛生
設施設備及環境設施設備,以符合幼兒園基本設施設備基準、公共安全及消
防安全等規定。
(2) 每園(二班)最高補助一百八十萬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四
十萬元;幼兒園如設置於新開辦學校之場地,不予補助。但房舍及設施設備
如情形特殊,得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
4、調整空間之場地裝修費: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倘因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調整原有空間使用
方式,補助其調整空間之場地裝修費,三班以下者,每園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四班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5、本款補助學校之建築物如有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或無法取得
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情形者,不予補助。
(二) 業務費(含聘請簽證會計師經費):依全學年度規劃辦理之幼兒園數補助直轄
市、縣(市)政府業務經費,辦理一園最高補助十五萬元,第二園起,每增設
一園最高再補助八萬元。
(三) 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費:
1、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含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轉型者)於委辦年限屆
滿當年度,每園(二班)最高補助五十萬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
助十五萬元。但房舍及設施設備如情形特殊,得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由
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採購事宜,且購置之設備為機關學校所有,經營團隊應造冊
於每學期初偕同機關學校盤點,並應於委辦契約屆滿或中止時向機關學校點交。
2、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核准繼續辦理者,於契約屆滿當年度,三班以下者,每園最高補助四十萬
元;四班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六十萬元。
(四) 輔導費:依幼兒園輔導計畫辦理。
(五) 繳交費用差額補助:部分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攤非營利幼兒園營運
成本與家長繳費間之差額。
(六) 配置教師助理員費,補助及原則如下:
1、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依其具學習特殊需求,須
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非營利幼兒園園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達二人,補助配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
,每增加二人,再補助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但園內已置有學前特殊教
育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者,園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達四人始補助配置一名教師助
理員之鐘點費,每增加二人,再補助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
3、前目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每日每名教師助理員最高核
予四小時。
4、教師助理員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
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七) 績效獎金:補助經費以每園每名專任人員一萬元計算。每學年度依非營利幼兒園
實施辦法辦理之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者,由各園擬定績效獎金支領相關規
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覈實支領。
(八) 籌備期間費用,以補助新開辦或更換受委託之公益法人者,開辦前三個月之下列
經費為限:
1、人事費:補助聘用園長及其他人員之費用,每園最高補助三十萬元,實報實銷。
2、業務費:補助招生宣導之文宣費、活動費、郵資、電話費、辦公文具及雜支等費用
,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實報實銷。
(九) 交接期間費用:補助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轉型非營利幼兒園者,
倘於轉型時更換受委託之公益法人,其原契約結束後,繼續聘用原有工作人員處
理後續交接事宜之人事費及業務費,以補助一個月為限,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
實報實銷。
(十) 場地維護費,補助對象及基準如下:
1、補助對象:
(1) 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
(2) 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且採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公益法人。
2、補助基準: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規模為三班以下者,每辦理一園每學年最高補助二
十萬元;四班以上者,每辦理一園每學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 申請方式:
1、 新設非營利幼兒園、教保設備經費及改善建物教學環境設備: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報開辦計畫(如附件一)、彙整表(如附件二)
及經費概算,於指定期限前送本署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2、 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如附件三),於指定期限前送本署審
查,逾期不予受理。
3、 前 2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轄規劃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之計畫書後,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人數,審慎評
估所提設施設備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
將通過初審之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全園平面圖、經
費概算表、建造執照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初審意見一覽表(如附件
四)報本署審查。
(三) 審查方式:
1、 由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
,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2、 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製據撥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
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本署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至七十。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本署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七十一至八十。
3、財力分級第三至五級:本署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一至九十。
4、前一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園數達本署所訂目標值
者,得酌予調高本署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 補助經費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於學年度結
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含電子檔案)
辦理核結事宜。
(四)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辦
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 本署應督導並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
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
,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
關補助款之額度。
八、 注意事項:
(一) 本要點補助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為運用機關學校空餘空間
新設立園所,不得由現有公立幼兒園轉型參與。
(二) 本要點所稱非營利幼兒園,指園務經營不以獲利為目的,相關收費以
基本營運成本為估算基準者。
(三) 受委辦之私立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由公部門無償提
供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民間專業教保團隊提供教保服務。
(四) 各政府部門提供作為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場址,如自行改作其他
用途者,應返還教育部或本署歷年補助於該園址設施設備之經費。
附件一
○○縣(市)○○鄉(鎮、市、區)私立○○非營利幼兒園申請新設補助計畫書
附件二
○○縣(市)○○學年度新設私立非營利幼兒園彙整表
附件三
○○縣(市)○○鄉(鎮、市、區)私立○○非營利幼兒園
申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及購置補助計畫書
○○年度○○縣(市)私立幼兒園
申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及購置計畫檢核表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