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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259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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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
  辦法(以下簡稱非營利辦法)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職場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以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提
  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減輕家庭育兒支出、滿足家長托育需求、維
  持專業人員薪資水平,並確保幼兒教保服務之品質。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一)非營利幼兒園:為非營利幼兒園與其辦理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以
        下簡稱非營利法人),及依非營利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委託
        單位。
 (二)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中心):為依職場辦法第
        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所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
        與其辦理之職場中心,及接受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之
        非營利法人。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但其營運成本為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僅
  補助第五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經費:
 (一)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費。
 (二)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費。
 (三)籌備期間費用。
 (四)交接期間費用。
 (五)輔導費。
 (六)繳交費用差額補助。
 (七)配置助理人員費。
 (八)補助早期療育專業團隊專業人員輔導費用。
 (九)業務費。
 (十)獎勵無償提供場地之補助。
 (十一)獎勵非營利法人之補助。
 (十二)入園(中心)督導費。
 (十三)績效獎金。
  前項各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及基準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如附表一,職
  場中心如附表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申請方式:非營利幼兒園如附表三,職場中心如附表四。
 (三)審查方式:
   1、由本署依各該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
          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各該申請單位掣據撥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補助比率:
      1、非營利幼兒園:除第四點第六款依附表六外,其餘依附表五。
      2、職場中心:全額補助。
  (二)補助經費及項目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
        各一份(包括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
  (四)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機關(構)、國立學校及公營公司應配合本署學前政策積極
        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
        應予以獎勵。
 (二)本署應督導並瞭解中央機關(構)、地方機關(構)、國立學校
        及公營公司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其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
        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三)中央機關(構)、地方機關(構)、國立學校及公營公司之執行
        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
        得酌減其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之補助比率。

八、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為運用機關學校閒置空
        餘設立,職場中心應為運用機關閒置空餘設立,不得由現有公立
        幼兒園轉型參與。
 (二)本要點所稱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非營利辦法及職場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者。
 (三)委託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學校財團法人、政府機關(構)及
        公營公司提供作為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之場址,如
        自行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返還教育部或本署歷年補助於該園址設
        施設備之經費。
 (四)依行政院或本署政策需要,經核定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
        者,得專案核予第四點補助經費,其補助比率比照中央機關(構
        )及國立學校;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補助基準及期程比照
        委託辦理類型,除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由辦
理之非營利法人向
        本署提報經費申請,餘依第五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