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
辦法(以下簡稱非營利辦法)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職場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以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提
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減輕家庭育兒支出、滿足家長托育需求、維
持專業人員薪資水平,並確保幼兒教保服務之品質。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一)非營利幼兒園:為非營利幼兒園與其辦理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以
下簡稱非營利法人),及依非營利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委託
單位。
(二)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中心):為依職場辦法第
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所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
與其辦理之職場中心,及接受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之
非營利法人。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但其營運成本為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僅
補助第五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經費:
(一)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費。
(二)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費。
(三)籌備期間費用。
(四)交接期間費用。
(五)輔導費。
(六)繳交費用差額補助。
(七)配置助理人員費。
(八)補助早期療育專業團隊專業人員輔導費用。
(九)業務費。
(十)獎勵無償提供場地之補助。
(十一)獎勵非營利法人之補助。
(十二)入園(中心)督導費。
(十三)績效獎金。
前項各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及基準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如附表一,職
場中心如附表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申請方式:非營利幼兒園如附表三,職場中心如附表四。
(三)審查方式:
1、由本署依各該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
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各該申請單位掣據撥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補助比率:
1、非營利幼兒園:除第四點第六款依附表六外,其餘依附表五。
2、職場中心:全額補助。
(二)補助經費及項目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
各一份(包括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
(四)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機關(構)、國立學校及公營公司應配合本署學前政策積極
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
應予以獎勵。
(二)本署應督導並瞭解中央機關(構)、地方機關(構)、國立學校
及公營公司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其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
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三)中央機關(構)、地方機關(構)、國立學校及公營公司之執行
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
得酌減其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之補助比率。
八、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為運用機關學校閒置空
餘設立,職場中心應為運用機關閒置空餘設立,不得由現有公立
幼兒園轉型參與。
(二)本要點所稱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非營利辦法及職場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者。
(三)委託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學校財團法人、政府機關(構)及
公營公司提供作為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之場址,如
自行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返還教育部或本署歷年補助於該園址設
施設備之經費。
(四)依行政院或本署政策需要,經核定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
者,得專案核予第四點補助經費,其補助比率比照中央機關(構
)及國立學校;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補助基準及期程比照
委託辦理類型,除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由辦理之非營利法人向
本署提報經費申請,餘依第五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