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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國民教育階
    段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並結合社會資源,提供中輟復
    學學生適性教育,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
    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依其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補
    助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項目
(一)預防性項目:
      1.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輔導
        督導會報。
      2.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認輔適
        應困難、有中輟之虞或復學等高關懷學生。
      3.加強原住民學生、單親(失親)家庭學生輟學預防及復學輔導與
        就讀,並辦理相關輔導活動。
      4.辦理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程。
(二)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項目:
      1.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絡,
        並辦理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
      2.督導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3.協調社政單位或結合立案民間團體、退休教師輔導長期(或多次
        )輟學學生,如進行個案訪談、電話訪談、家庭訪視或辦理營隊
        等工作。
      4.辦理所屬學校「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上線研
        習。
      5.規劃所屬中輟輔導替代役男之輔導責任區制度建立,並聘請專業
        督導帶領及提升役男輔導相關知能(附件五)。
      6.成立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協助所屬學校處理有關中輟生相關問
        題。
(三)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中輟生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
      環境,經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通過,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者,
      得安排就讀慈輝班或資源式與合作式中途班(實施計畫如附件二、
      三);其課程規劃以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得考量學生需
      求及特性,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其須施以技藝教育,應配合
      本部技藝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
(四)獨立式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
      置,收容安置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定安置施以二年選替教育個案,
      並經本部認可之獨立式中途學校。
(五)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
      1.彙整統計並研究分析所轄中輟生輟學及再輟原因,並研擬解決方
        案及因應策略。
      2.辦理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邀集各相關局處共同檢討並
        提出改進策略。
      3.辦理訪視並督導改進。


五、申請方式: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整合
    相關資源,本於權責就下列工作項目擬具整體中輟生預防、追蹤、復
    學輔導與就讀計畫,並填列申請表、經費預算表。與民間團體合作者
    ,應另檢附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並將整體計畫彙
    整成冊,函報本部,遇有特殊情形,得於學期中另提單項計畫函報本
    部:
(一)預防性項目:計畫中應載明中輟生復學督導會報、強迫入學委員會
      委員名單、預定辦理期間及各職責分工、所屬原住民、單親家庭重
      點學校名單、學生數及預計辦理活動等詳細內容;高關懷班及彈性
      輔導課程之申請,依預防中輟高關懷課程計畫辦理(如附件四)。
(二)通報、追蹤、復學輔導項目:應結合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擬訂有關
      中輟生通報、追蹤、復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附件六及附件
      八),連同計畫向本部申請;與社區青少年輔導資源座談應詳列與
      會名單、活動內容、預計辦理場次、預計達成目的等。
(三)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
      1.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所屬慈輝班經費需求,依
        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審核後,填列計畫及經費申請表(
        如附件七及附件八),向本部申請。其中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
        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
      2.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辦理學校(
        資源式)或與民間團體合作(合作式),依本部政策及經費補助
        基準表(如附件一),擬定所屬中輟復學生就學輔導計畫,填列
        申請表(如附件七及附件八),連同計畫向本部申請。
(四)中途學校:其課程規劃應以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及各級學校課程
      綱要進行外,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彈性之課程,以提
      供多元選替教育之服務。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個案安置費用由個案
      來源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裁定之地方法院支應。其餘不足之
      經常性費用,由獨立式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填列申請表(如附件八)並檢附所
      屬學校計畫(含經費概算)向本部申請。
(五)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擬定有關中輟生業務督導、中輟成因與
      因應策略、中輟成效之評量與經驗傳承計畫,並填列申請表(如附
      件六及附件八),向本部申請。辦理中輟生輔導業務經驗夥伴學習
      傳承研討會之計畫,應詳列擬邀請對象、活動辦理方式、內容及預
      計達成效益。


六、審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案,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核定,
    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
(二)各項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
      本原則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辦理。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
      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三)經費核撥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
      關規定及表件辦理;經費支用不合規定者,應依規定追繳補助款項
      。
(四)各項活動應依提報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
      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
      前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執
      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九、附件十
      )、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十
      一)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八、督導考評: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中輟生預防、追蹤、通報、復學輔導及
      就讀等工作列入年度相關評鑑、訪視或督學視導項目,確實考核;
      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有關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
      以敘獎。
(二)本部為評估中輟生輔導執行成效,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
      計畫實施成果,列入年度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要項之一,並據
      以調整下年度補助經費額度;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民間團
      體有關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列入教育部獎勵學生事務與
      輔導工作(友善校園)優秀人員與績優團體評選要點之獎勵對象。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