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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精緻特色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展精緻師資培育及學校師資培育特

  色,以符應本部推動師資培育重點與精進師資培育政策,提升教育品質

  及國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為通過。

  (二)最近一次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率達同一類科全國通過率平均值以

    上。

三、審查基準:

  (一)師資培育規模及成效(百分之二十五):

    1、師資培育之目標及條件(百分之四)。

    2、近三年教師員額(包括生師比)及素質(百分之五)。

    3、將師資培育納入學校組織規程(百分之四)。

    4、教學資源(百分之七)。

    5、最近一次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所有受評項目均通過(百分之

      五)。

  (二)優質師資培育機制(百分之六十):

    1、設置師資生適性檢測機制(百分之八)。

    2、設計良師志業之潛在課程及非正式課程(百分之八)。

    3、精進師資培育之大學教師教材教法能力(百分之八)。

    4、建立師資生教學能力檢核評估機制(百分之八)。

    5、建置教學演示評核機制(百分之八)。

    6、建置實習生實習成效檢核機制(百分之八)。

    7、落實培育致用及產學合一(百分之七)。

    8、建立預警機制及輔導措施並訂定具體之淘汰機制(百分之

      五)。

  (三)協助推動師資培育相關政策(百分之十五):

    1、配合推動地方教育輔導(百分之二)。

    2、推動師資培育教學研究(百分之三)。

    3、其他:由各校填列(百分之十)。

四、補助項目、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原則以優質師資培育或培育致用相關措施,舉例如下:

    1、發展教師專業標準與教師專業表現指標及其檢核機制,作為

      修習師資培育課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適任教職衡鑑與輔

      導機制、師資培育課程規劃與實施、教育實習及師資生畢業核

      心能力之篩選。

    2、建立吸引優秀人才投入師資培育行列、師資生適性檢測、師資

      生遴選標準流程、嚴謹師資生遴選及輔導(包括汰劣)就業資

      訊系統等機制,協助師資生建立學習與專業發展檔案、取得教

      學相關專業證照,或其他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之措施。

    3、配合中小學課程綱要(包括重大教育議題)、精進評量與輔

      導、補救教學及閱讀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師資議題、美

      感教育、國際趨勢、電子化教學趨勢與社會需求及品德涵養等

      面向,精進師資培育課程及教育專業人員培育課程(例如課後

      照顧、幼兒照顧、成人教育、休閒運動)、進行中小學課程與

      教學(教材及教學教法)研發及創新。

    4、強化師資生實務教學知能,辦理師資生教學能力基本檢測,設

      有專責單位推動師資培育之大學教師專業發展、精進師資培育

      之大學教師教材教法能力及引進優秀中小學教師進行臨床教

      學,並發展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教育實習

      機構認證及專業發展學校機制。

    5、建立完整之師資生學習及畢業後動態資料庫,掌握師資生職前

      養成及畢業後需求調查、服務單位回饋意見機制,以利師資培

      育之大學據以提供增能課程及調整職前培育課程內涵。

  (二)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學校自籌款不得少於申請補助經費百分之

      二十。

    2、經費補助額度:以每校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並視學校辦理

      規模及本部經費編列情形調整。

    3、補助期程:配合學年度辦理。

  (三)補助基準:

    1、補助經費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

      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並應符合培育精緻及結

      合學校特色之師資規劃,且專款專用。

    2、大學教師至中小學或中小學教師至大學進行協同教學之減授鐘

      點費。

    3、發展精緻師資培育及學校師資培育特色所需設備費用(不包括

      維持學校基本設施費用,例如購置桌椅、置物櫃及設備安裝費

      等),應檢附經費估算參據。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計畫申請:採競爭性申請方式辦理,各校應於規定期程內配合前點

    各辦理事項提報計畫,計畫辦理期程配合學年度,並核實填報下列

    表件及檢附完整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

    1、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一)。

    2、將師資培育列為校務推動重點項目證明文件:

      (1)納入學校組織規程及校務發展計畫重點推動項目。

      (2)經費資源分配之證明資料:師資培育自籌經費(不包括人

        事費)占全校比率三分之一以上或師資生每生培育單位成

        本比率高於一般生。

    3、計畫摘要。

    4、學校依第三點所定審查基準辦理情形一覽表(如附件二)。

    5、學校申請補助經費推動計畫預定達成目標簡要說明一覽表(如

      附件三)。

    6、計畫內容與前點第一款補助項目對應一覽表(如附件四)。

    7、學校現況概述:包括有助於發展精緻師資培育及學校師資培

      育特色之學校中長程發展重點與特色、最近一次師資培育評鑑

      結果、行政及教學單位組織架構(包括辦理本計畫專責單位及

      專責人員)、師資生人數、授課師資培育師資結構、生師比、

      教學資源、軟硬體設備(例如圖書期刊數、視聽、實驗及實習

      設備)等。

    8、各項發展精緻師資培育活動措施,包括理念、目標、策略、執

      行方法、可能遭遇困難及解決方法、關鍵績效指標等。

    9、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其除可供管考計畫執行進度之投入面與

      產出面量化指標外,並應明列可供每年度具體檢視計畫執行成

      果及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10、各子計畫或方案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五)及整體計畫經費申

      請表(如附件六),並不得與其他計畫重複申請。

    11、曾獲本計畫相關經費補助學校,應就歷年辦理情形,提報執

      行成果(包括獲本部經費補助情形,如附件七)。

    12、其他:檢附學校相關法規、調查表、分析報告、課程規劃及

      其他補充資料,其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二)計畫審查:

    1、各校所提計畫分二階段辦理專業及行政審查。第一階段依第三

      點所定審查基準進行書面審查,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符合

      錄取標準再進行第二階段經費執行審查。

    2、前目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安排申請學校進行簡要報告或實地訪

      視,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與否及額度。

  (三)審查作業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六、經費請款及核結:

  (一)請款:

    1、各校應於收到本部核定公文後,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2、未能如期請款者,將列為未來年度是否補助及刪減補助額度之

      參據。

  (二)核結:

    1、各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包

      括實施成果、執行成效指標、完善評估及考核機制等)報本部

      辦理核結。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自行留存學校,以備審

      計部查核。

    2、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除有具體事由,未來年度

      核定補助經費將刪減申請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學校應依審查通過之補助項目及數量辦理,除有具體事由者

    外,不得中途調整變更。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學校應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到本部進行期中成果報告及

    專業審查執行成效,並於學校網站設置本計畫專區,分享計畫推動

    及提供執行成果運用。

  (二)以本部補助資本門經費購置發展精緻師資培育及學校特色所需之各

    項儀器設備,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自

    製「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設備」字樣標籤,黏貼於所購設備,註明

    設備編號及補助年度,列冊納入校產管理;其辦理不實者(包括已

    購置又重複申請者),補助款應予以追繳。

  (三)為續傳優質經驗,建立師資培育典範,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

    相關分享、宣傳與媒體報導活動,並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已獲補

    助學校未能配合者,本部得停止補助。

八、獎勵:參與本計畫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中小學、幼兒園及地方政府相關

  人員績效卓越者,依權責優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