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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精進師資素質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升師資生素

  質,以強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所需師資,並促進大學師資培育課程授

  課教師精進教學專業及夥伴學校協作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大學且願意配合本部政策培育所需師資

  類科、辦理計畫執行成果發表、觀摩分享、推廣及扮演典範領導、宣傳

  與媒體報導活動者:

  (一)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並將師資培育納入學

    校組織規程,及明定以培育師資為宗旨。

  (二)前款以外最近一次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或通過之師資培育

    之大學。

三、補助項目、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辦理項目:

    1、提升師資生素質(依學校培育類科規劃):

      (1)強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理念及策略之職前師資培

        育課程(包括實地學習),如有效教學、分組合作學習、

        差異化教學、學科(領域、群科)教學、班級經營、親師

        溝通、多元評量、補救教學、適性輔導等。

      (2)強化與幼托整合理念及策略相關之職前師資培育課程(包

        括實地學習)。

      (3)強化師資生國際化之知能,並實施強化師資生基本研究知

        能課程,鼓勵師資生進行課程與教學或臨床教學等之研

        究,及就任教職時能進行以研究證據為本之教學;其需國

        外旅費者,由學校自籌經費。

    2、促進大學師資培育課程授課教師精進教學專業及夥伴學校協作

      機制:

      (1)大學教師與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協同或臨床教學。

      (2)強化教學實務及各類科教材教法教學知能與研究。

      (3)規劃推動師資培育之大學與中小學及幼兒園合作學校之夥

       伴協作機制(包括專業發展學校),以促進學校革新。

  (二)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學校自籌款不得少於申請補助經費百分之

      十。

    2、經費補助額度:以每校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並視學校辦理

      規模、績效,及過去補助經費執行效能與本部經費編列情形調

      整。

    3、補助期程:配合學年度辦理。

  (三)補助基準:補助經費應符合本要點之目的,並專款專用:

    1、大學教師至中小學及幼兒園,或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至大學進

      行協同或臨床教學、實習輔導教師之減授鐘點費及代理代課

      費。

    2、辦理相關活動所需國內旅費。

    3、設備費用(不包括維持學校基本設施費用,應檢附經費估算參

      據)。

    4、其餘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

      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

      相關規定辦理(不包括人事費、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

      儲金)。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計畫申請:採競爭性申請方式辦理,各校應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擬

    具符合前點第一款各目辦理事項之計畫,分二階段向本部申請;第

    一階段提送簡要版,俟第一階段初審通過後,再提報詳細版計畫,

    其簡要版及詳細版計畫應核實填報下列表件及檢附相關資料:

    1、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一)。

    2、計畫內容與前點第一款各目所定補助項目對應一覽表(如附件

      二)。

    3、學校現況概述。

    4、活動措施,包括理念、目標、策略、執行方法、可能遭遇困難

      及解決方法、關鍵績效指標等。

    5、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除可供管考計畫執行進度之投入面與產

      出面量化指標外,並應明列可供年度具體檢視計畫執行成果及

      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6、各子計畫或方案經費需求表(如附件三)及總計畫經費彙整表

     (如附件四)。

    7、曾獲本部相關經費補助學校,應說明本申請案與前補助案不同

      之處,避免重複補助(如附件五)。

    8、其他:檢附學校相關法規、調查表、分析報告、課程規劃及其

      他補充資料等,其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9、學校提報第二階段複審計畫時,應於計畫書第一頁回應審查委

      員初審意見〈如附件六〉。

  (二)計畫審查:

    1、由本部視案件性質,進行行政審核或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

      組,依據各校所提計畫進行專家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安排申請

      學校進行簡要報告、補充說明或實地訪視。

    2、分組審查:為兼顧不同師資培育類科及學校師資培育特色,區

      分為師範與教育(含轉型)大學組、一般師資培育之大學組等

      二組進行審查,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與否及額度。

  (三)審查基準:

    1、計畫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包括學校現況及過去相關補助執行

      成果是否有助計畫之推動、計畫推動後是否可達成預期成效,

      且有助於提升師資培育品質及具創新性與特色等。

    2、內容完整性占百分之四十:包括推動模式及相關配套措施等。

    3、資源運用與成效符應性占百分之二十五:包括建立適切之預期

      成效指標及評估考核機制等。

    4、經費合理性占百分之十五:包括編列學校配合款(不得少於申

      請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及各項經費項目之適切性。

五、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補助購置之各項資本門儀器設備,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列冊納入校產管理;其辦理不實者,補助

    款應予以追繳。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學校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成效考核:

    1、本部得請獲補助學校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到部進行期中成果報

      告及專業審查執行成效,並遴選執行成果優良案例彙整編印成

      冊,分送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參考推動,以利經驗分享。

    2、獲補助學校應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部期末報告(如附件

      七),並於學校網站設置本計畫專區,分享計畫推動及提供執

      行成果運用。

  (二)本部得擇一所獲補助學校負責整合全數獲補助學校之計畫執行成

    果,進行資料上傳及維運專屬網站「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整合平

    臺」(http://teachernet.moe.edu.tw),並辦理相關觀摩分享、

    推廣及扮演典範領導、宣傳及媒體報導等活動。

  (三)為續傳優質經驗,建立師資培育典範,已獲補助學校未依前三款規

    定辦理,本部得停止補助。

七、獎勵:參與本計畫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中小學、幼兒園及地方政府相

  關人員績效卓越者,依權責優予敘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