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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僑生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僑生回國就學與輔導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協助大
     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僑生事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僑生(以下簡稱單招),應先擬具招生規定函報本部核定後
     ,訂定招生簡章,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
     、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
     他相關規定,且至遲應於受理報名日二十日前公告。

四、 為配合本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時程,僑生招生名額以前一學年度核定日間學制招生
     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如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名額亦可納入。

  各校辦理單招應確實依據核定之名額進行招生,並得由學校自行調配。但醫事相關院、
所、系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以本部核定之招生名額為限。

  學校因僑生各招生管道或個別學系報名情形踴躍而有調整僑生名額之需求時,得於僑生
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招收入學僑生名額外加名額限制內,依本部規
定期限,專案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 僑生名額之調查(包括海外聯招個人申請、聯合招生、各校單招及僑生專班),由
     學校統一於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系統填報,經海外聯招會
     彙整後,報本部一併核定招生名額。

六、 為避免各校單招與海外聯招之名額互相牽動,擬辦理單招之學系,其當學年度提供
     至海外聯招之名額,不得低於前一學年度已透過海外聯招分發至該系之名額,並應
     另行提撥招生名額辦理。

七、 學校系所碩、博士班辦理單招(包括專班)者,不得再參加海外聯招之管道招收僑
     生。

八、 學校辦理單招(不包括僑生專班),其招生放榜時程僅限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或八
     月三十一日後辦理。學校如於三月十五日前放榜,公告錄取名單應於放榜後一個星
     期內函送海外聯招會,海外聯招會不再就單招已錄取僑生進行分發。經海外聯招分
     發在案之僑生,不得再行參加八月三十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單招學校亦不得受理該
     類僑生報名或錄取;於八月三十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應至海外聯招會網頁查詢
     僑生榜單公告,以避免重複錄取。

九、 於八月三十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得以提供於三月十五日前辦理之單招未招足名
     額或海外聯招會未分發完之名額,回流至該單招管道使用。

十、 辦理單招學校應將相關招生簡章資訊登載於海外聯招會網站自招專區,供僑生閱覽。

十一、僑生專班之規劃併入總量提報作業提報;新增僑生碩、博士專班之規劃應依本部專
      科以上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提特殊項目審查。

十二、僑生專班得配合國外學制於秋季、春季辦理招生入學。

十三、各校單獨招收之僑生,以當年度自海外回國者為限,不得自行招收已在臺就讀高級
      中等學校、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

十四、僑生資格之認定,由學校於受理報名後彙整名冊統一函送僑務委員會審查;其應檢
      具之表冊及格式,學校應逕洽僑務委員會僑生處。

十五、已於國內大學一年級就讀之肄業僑生,僅得參加國內一般生之轉學考入學,不得以
      單獨招生管道轉學就讀大學二年級。

十六、各校單招之錄取通知書,應註明其僑生資格係經僑務委員會審定通過之日期及文號
      ,以利駐外館處核發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