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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違反送審研究人員資格規定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本院為處理研究人員違反送審研究人員資格規定案件,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研究人員資格規定(以下簡稱本要點),指送
    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代表著
        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三)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
        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
    (四)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五)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
        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三、送審人違反本要點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應以書面具名向本院研究人
    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提出,並應具體指陳檢舉對象、內
    容及附證據資料。 
    院研評會接獲檢舉案,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應即進入
    院內處理程序,由召集人會同原送審人單位主管、人事室主任於一
    週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確認檢舉案是否成立。如不符形式要件而
    不予受理者,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院內處理程序應以保密方
    式為之,避免檢舉人與送審人曝光。
    未具名而具體指陳違反第二點各款情事之檢舉,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中心院研評會對於形式要件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檢舉
    案,應移送原送審人單位,單位應於二週內簽請院長指派本院人員
    三至五人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審理,必要時得外聘學者專家,並指定
    本院人員一人為召集人。該小組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
    調查結果報告及具體處理建議,提送院研評會審議。遇有案情複雜
    、窒礙難行時,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
    人;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五款所定情事時,應依第八點規定處理。 
    本院應於院研評會審議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
    舉人及送審人,並載明申訴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五、院研評會、專案小組成員、審查人及相關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
    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
    (一)師生。
    (二)三親等內之血親。
    (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學術合作關係。
    (五)相利害關係人。
    (六)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前項第五款相關利害關係人之認定,由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為之。
六、本院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情事時,應由專案小
    組查證後做成調查結果報告及具體處理建議,提送院研評會審議。
七、本院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情事時,專案小組應以
    書面通知送審人於二週內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由小組召
    集人併同檢舉內容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
    一至三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審查
    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作為專案小組做成
    調查結果報告及具體處理建議之依據。
    院研評會於依第一項規定審查完竣後,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
    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院研評會審理時,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
    請原審查人、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八、送審人被發現於本院受理研究人員資格審查案件期間,有第二點第
    五款所定情事時,專案小組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聯繫查證,並作
    成通聯紀錄與調查結果報告及具體處理建議後,提院研評會審議;
    經院研評會審議屬實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並由本院通知
    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研究人員資格審定之申請,並
    報請教育部備查。
九、本院依本要點規定認定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
    ,除應準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處以一定期間不
    受理其資格審定之申請外,並依違反規定之類型及情節輕重,予以
    一定期間不予晉級、不得申請進修、借調或兼職(課)、依法解聘、
    停聘、不續聘或其他處分等懲處。 
    本院應將前項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教育部備查。
    第一項對於送審人之處分涉及解聘、停聘、不續聘者,依相關規定
    報經教育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