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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
     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標:

(一) 擴大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

(二) 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 補助對象:

(一) 參加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幼
     兒: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
     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

3、 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
     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二) 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三) 本要點所稱公立幼兒園,包括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鄉(鎮、市)立幼兒
     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所稱非營利幼兒
     園,係指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且營運成本採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共同分攤者。

(四) 本要點所稱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者,且以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
     數者認定之;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
     務措施之協助者。

四、 辦理原則: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 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

(二) 課後留園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三) 公立幼兒園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
     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非營利幼兒園得視需求開班。

(四)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費
     用。

(五) 課後留園服務人員資格,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六) 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
     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五、 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公立幼兒園: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用,予以補助。補助基
     準如下:

1、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平日課後留園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自下午四時起算
     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小時補助上限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
     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節每位學生收費基準之規定辦理,但以服務總時數核
     算。

2、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參與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
     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上限。

3、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二) 非營利幼兒園:

1、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各非營利幼兒園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之課後留園收費,予以補助。

2、 補助基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自每日下午五時起算以
     二小時為上限。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而停止服務之日,不予
     補助。

(三)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
     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
     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
     助。但公立幼兒園於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
     補助八小時為上限。

(四) 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助期間計算至
     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間計算,自學年度開始(八月
     一日)。

(五) 本要點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本署得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降補助額度,並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
     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 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 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 財力分級第三級至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4、 前一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園數達本署所訂目標值者,得
     酌予調高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相關經費之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經費之百
     分之九十為限。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之相關規定如下:

1、 公立幼兒園: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
     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注意事項等分別予以規範。

2、 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規定應由非營利幼兒園自訂,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其辦理形式、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準用前目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二) 公立幼兒園收費之支應項目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未有支應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之必要者,不得
     編列鐘點費。

(三)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時應檢附之資料如
     下:

1、 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2、 身心障礙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但未申請前點第一款第三目教師助理員補助經
     費者,得免附。

3、 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4、 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

(四)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本署:

1、 報送時程:

(1) 公立幼兒園:

   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期間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年九月十五日前報送。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期間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年四月三十日
   前報送。

(2) 非營利幼兒園:

   第一學期(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
   前報送。

   第二學期(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
   。

2、 各次報送應檢附資料:

(1) 辦理課後留園補助經費彙整表。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

3、 前款及前目所定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及辦理課後留園補助經費彙整表,
     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載。

(五) 審查:申請案件經本署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校(園)於接獲補助款時應即轉撥予各幼兒。但於課後
     留園服務辦理時已採免繳費方式者,得免再轉撥予幼兒。

(二)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
     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二) 直轄市、縣(市)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園數比例,列為本署地方聯合訪視項目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