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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審查作業原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輔導海外臺灣學校(以下簡稱海外臺校)正常營運及發展,並達成下
    列目標︰
(一)改善教學環境。
(二)提升師資素質。
(三)革新教材教法。
(四)協助經營發展。


三、補助對象:海外臺校。


四、補助項目:
    海外臺校應訂定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作為申請本部核予補助之依據
    ;並以下列事項作為優先申請補助項目:
(一)改善師資。
(二)提升教學、革新教材教法、辦理課程研習、教學觀摩等。
(三)購置圖書、設備、教材、教具等教學器材用品(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四條規定範圍)。
(四)學生團體保險。
(五)配合教育政策之計畫型專案。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需要,經專案核准者,
   得全額補助。

(二)未依原計畫預算額度執行者,應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
   額之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款。

(三)接受本補助辦理個案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條件,補
   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四)申請補助案件,應詳列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同一
   項目不得重複領取補助,經發現重複領取者,應追繳原補助款。

(五)本補助款應專帳管理,詳實記載補助款支用情形,以備查核,其格
   式與登錄內容另定之。

(六)就讀海外臺校幼兒園(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至高中部,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其團體保險之補助,準用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由本部負擔每生每學年保險費三分之
   一,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

(七)受補助者應配合事項:

   1、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未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他用
     ,違反者,應予追繳。

   2、本部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在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採購年
     度」及「中華民國教育部補助」字樣,受補助增置之財產並應
     列入學校財產帳,以備查核。

   3、本部對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應於註冊繳費通知單註明或書面
     告知學生及家長。

六、申請及審核作業:

(一)申請時間:

   1、各海外臺校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下年度之年度經費
     申請案,報轄區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
     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轉本部。

   2、各項補助申請案應於自政府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起至該會計
     年度終了前二個月止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申請補助之各項資料應報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三)應檢附文件:各項補助案所需檢附文件如附表。

(四)審核作業: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依規定審查,必要時,得
   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參與審查;其審核指標如下︰

   1、改善師資素質方面︰臺籍合格教師比率及教師學生比等。

   2、提升教學環境方面︰教學資訊設備之更新及網際網路建置運用
     等。

   3、校務發展方面︰學生人數、學生人數成長及臺籍學生比等。

   4、行政配合方面︰行政效能、財務及人事規章完備等情形。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各校申請經費補助,經本部核定後,應備文檢附領據報經轄區駐外
      館處轉送本部辦理請撥,並於本部核定期限內或計畫結束後一個月
      內,依本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手冊與本部
      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之
      規定,檢附補助支出明細帳(包括收支結算報告)、成果報告及應
      繳回之計畫款項報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辦理結案;其補助學生平
      安保險者可免提。經費補助以核定數額為限,超支者,不予追加補
      助。
(二)各校申請資本門補助,計畫項目應詳列計算過程,並檢附相關資料
      ,以利審核。
(三)需時較長或所需經費較鉅之申請補助計畫,應配合進度,編列分期
      預算,經本部核定後,依實際需要及進度,分期撥付及結報。
(四)學生團體保險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得合併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為了解補助經費支用情形,本部得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訪視受補助學
   校,作為下年度審核補助之參考。

(二)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酌減下年度補助比率:

   1、未依規定於時限內提出申請。

   2、未依會計法令規定辦理。

   3、未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4、未依原申請計畫使用補助經費。

(三)有違法或重大糾紛,經糾正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停止補助一
   年。

(四)補助單位應於年度決算後將補助全部項目及金額公開於資訊網路;
   受補助單位應於執行結束後將計畫全部內容、補助經費支用情形、
   成果報告公開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