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
例。
二、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署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推動所屬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
下簡稱實驗教育),並協助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國中小)
委託私人辦理,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項目、基準及額度:
(一) 補助縣市政府推動實驗教育及公立國中小委託私人辦理之行政業務項目
(包括:宣導、研習、成果發表等),依計畫內容部分補助,以不超過
本署核定額度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二) 補助縣市政府指定所屬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每校最高補助
新臺幣(以下同)貳佰萬元,資本門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以補助一次
為限。本項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就
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及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
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至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配合本署政
策推動相關實驗教育計畫者,依計畫內容另予補助。
(三) 補助縣市政府推動所屬公立國中小委託私人辦理相關事務之經費用,每
校最高補助貳佰萬元,資本門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以補助一次為限。
本項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就縣市政
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及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
八十,第三級至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四) 補助與本署合作推動實驗教育之公、私立大學、非營利之私法人及學術
機關(構)、團體,辦理實驗教育相關研習活動,依內容核定補助金額
,以不超過本署核定額度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但配合推動本署相關政
策者,不在此限。
四、撥款方式:
(一) 補助縣市政府推動實驗教育及公立國中小委託私人辦理之行政業務,於
計畫核定後一次撥付。
(二) 補助縣市政府指定所屬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之經費,於計畫核定後分
兩年撥付,第一年於實驗規範經本署核定後,核撥百分之六十,作為籌
備實驗教育相關事務之用;第二年於第一年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後
核撥百分之四十,作為執行實驗教育計畫相關事項之用。本補助不得支
應於編制內教職員之薪資。
(三) 補助縣市政府推動所屬公立國中小委託私人辦理之經費,於計畫核定後
分二期撥款,第一期於依條例進行專案評估之公立國中小核定後,核撥
百分之四十,第二期於行政契約簽訂後,核撥百分之六十。本補助不得
支應於編制內教職員之薪資。
(四) 補助公、私立大學、非營利之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與本署
合作辦理實驗教育相關研習活動,於計畫核定後一次撥付。
五、申請程序及審查方式:
(一) 申請程序:
1、縣市政府推動實驗教育及公立國中小委託私人辦理之行政業務費用
補助: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五月一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2、縣市政府指定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及將所屬公立國中小委託私人
辦理之補助: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五月一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3、公、私立大學、非營利之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辦理實
驗教育師資培訓或相關研習活動:計畫辦理二個月前,向本署提出
申請。每年以一次為限。
(二) 審查方式:本署得成立專案審查小組或委託專責單位,依申請單位提出
之計畫(含經費申請表)進行審查。
六、經費請領及核銷作業:
(一) 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經費,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
(二) 核定後之計畫案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因故取消計畫
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七、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 核定補助之公、私立大學、非營利之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應
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署陳報相關執行成果;核定補助辦理
實驗教育或委託私人辦理之公立國中小,應於開辦後第一學年結束後三
個月內,經由所屬縣市政府,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二) 為評估執行成效,本署得另成立專案小組或委託專責單位進行評估及檢
討。
八、獎勵:經本署評核為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縣市政府得依權責逕予獎勵業務相關
承辦人員。
九、注意事項:
(一)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補助
經費。
(二) 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
予以增減,其屬增加部分,最高仍不得逾百分之九十。
(三) 同一性質計畫已向本署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經查證重複申請屬實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四) 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應追繳補助款
,並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