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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師專業成長、團隊合作、創新教學、
     適性輔導、樹立優質教學典範,以提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及幼兒園之教學團隊。
     前項教學團隊,指同一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或同一幼兒園現
     職專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同一學校、幼兒園現職代理教師,共三人以上
     所組成之團體。
     前項代理教師,指現職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所轄學校或幼兒園,連
     續任教滿二學期,或不包括寒、暑假而連續任教滿八個月。

三、 教學卓越獎每年辦理一次,依所提方案教學對象分組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組。
    (二) 國民中學組。
    (三) 國民小學組。
    (四) 幼兒園組。
     參賽教師同時任教於不同教育階段,應擇一組別參賽;校長亦同。
     第一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 教學團隊之受獎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依教育政策擬訂教學方案及計畫,經實施後,具永續發展及推廣價
         值。
    (二) 活化班級經營及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成績卓著。
    (三) 致力教材、教法、評量、教具與教學媒體之研究、改進或創新及發
         明,經採行確具成效。

五、 教學團隊之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 初選:採自薦及他薦二種舉薦方式;以書面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
         察紀錄資料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組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新北
         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四區,由各區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
         ,推薦參加複選;國民中學組、國民小學組及幼兒園組(包括各附
         設國中部、國小部、幼兒園及完全中學國中部)由學校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函報推薦名單參加
         複選。
    (二) 複選:以送件資料書面審查及發表會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
         錄資料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本部得委託地方政府、機關、
         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地方政府得依初選結果,以複選推薦名額三
     倍為限,辦理地方教學卓越獎表彰,辦理初選活動經費及獎金由本部視
     當年度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
     級及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至第五級補助核定經
     費之百分之九十。

六、 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規定推薦之教學團隊數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組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四區,各區並依主管學校之教師人數比例分配,即高級中等
         學校教師二千人以下得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以上,每增加滿二
         千人得推薦一團隊,至多以推薦二十團隊為限。
    (二) 國民中學組教師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四千人
         推薦二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三) 國民小學組教師人數三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三千零一人至六千人
         推薦二團隊;六千零一人至一萬人推薦三團隊,一萬零一人以上推
         薦四團隊
    (四) 幼兒園組教保服務人員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
         四千人推薦二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七、 初選及複選機關應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教師代
     表、校長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
     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選、複選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初選機關之評選小組委員,得視實際需要推派辦理機關代表擔任
     之。

八、 評選小組審查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賽教學團隊之
     學校或幼兒園進行實地審查或請參賽教學團隊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
     各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 經核定獲頒教學卓越獎之教學團隊,由本部公開表揚,並依下列規定給
     予獎金及獎勵:
    (一) 金質獎:
    1、 每團隊獎座一座。
    2、 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3、 每團隊成員個人獎金共計新臺幣四十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
         研究發展補助金等之用。
    4、 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大功一次,至多二人記功二次,其餘成員記功一
         次。
    (二) 銀質獎:
    1、 每團隊獎座一座。
    2、 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3、 每團隊成員個人獎金共計新臺幣二十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
         幣十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
         究發展補助金等之用。
    4、 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功二次,至多二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
         。
    (三) 佳作獎:
    1、 參加複選經評選小組核定錄取通過,未獲金、銀質獎勵之教學團隊
         ,發給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2、 每團隊成員個人獎金共計新臺幣二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
         一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究
         發展補助金等之用。
    3、 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
     獲獎學校或幼兒園應依前項規定之用途辦理核銷。

十、 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金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
     曾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次年不得重複被推薦。
     曾獲本部閱讀磐石獎績優方案之獎項者,不得依本要點規定舉薦及受獎。

十一、 獲頒金、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應提供獲獎方案及考察研究心得報告,並
       配合本部維護分享平臺網站至少三年及進行觀摩分享至少三次。

十二、 辦理評選之機關,得另定實施計畫。

十三、 本部辦理教學卓越獎所需經費,專案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